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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电站项目环评受理的咨询和举报的复函

2011-11-30 12:01     来源: 政策法规处     作者: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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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你好!你向我厅寄来的关于水电站项目环评受理的咨询和举报的信函收悉。经研究,对于你在信中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西中小水电站项目环评是否都已可以受理的问题

  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厅《关于规范合理开发中小水电资源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桂环发【2007】41号)中提出了要合理开发、利用中小水电资源的使用原则。该规范性文件对调水和引水两类中小水电项目的环评受理做了附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即文件规定:“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规划》颁布前,原则上不审批跨流域调水、引水发电项目”。

  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桂环管函【2010】1号)则对中小水电项目的环评受理做了进一步的限制规定。

  因此,在中小水电站项目的环评受理上,不能一概而论。对符合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受理的中小水电站项目,我厅依法受理。对属于禁止性规定范围内和限制受理要求外的中小水电站项目,我厅不予受理。

  二、关于举报不合规环评受理的问题

  来信认为“资源县广源水电站”和“天峨县介里一级水电站”属于违法受理的问题。

  经调查,“资源县广源水电站”于2005年2月4日由原自治区环保局以桂环管字【2005】38号文同意建设,但项目一直未开工。中国电力集团广西公司于2009年下半年收购了该项目,因该项目环评批复至今已超过五年,在项目开始建设前,项目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复核报告书报我厅重新审核。

  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已获环评批复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重新审核。我厅认为,审核和审批,在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内容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在审核时将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

  “天峨县介里一级水电站”项目虽已开展环评工作,并在网上开展公众参与,但由于其环评文件不符合受理要求,我厅未受理其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我厅已于2011年3月3日做出《关于责令广东省茂名市陈氏实业有限公司天峨县介里水电站停止建设的通知》(桂环函【2011】237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建设。

  感谢你对我区环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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