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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4-01-18 16:52     来源: 环境保护厅     作者: 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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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应急原则

1.4 名词解释

1.5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1.6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

1.7适用范围

2 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日常组织体系

2.2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

3 预防和预警

3.1预警级别

3.2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3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程序

3.4接收到Ⅰ级、Ⅱ级事件预警信息的响应程序

3.5接收到Ⅲ级、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的响应程序

3.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

4.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信息发布

4.6安全防护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和评估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装备保障

7.3通信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制度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传

8.3培训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修订情况

9.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专项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影响。

1.4 名词解释

1.4.1环保部门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各直属单位。

1.4.2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是指能够有效防止泄漏物、事故排放的废水、消防水、污染雨水、有毒有害气体、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及其渗滤液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报警、收集、导流、拦截、降污、处置等设施。

1.5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5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按重大、特大事件进行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6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

(1)按规定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向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毗邻地区进行通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3)调查污染范围、程度,收集事件造成损失的数据,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认定;进行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5)向政府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6)参与污染责任追究;

(7)组织事件环境影响后评估。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件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7.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7.2污染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7.3超出地级市环保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未跨地市界)

1.7.4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须协调处理的,包含1.5.5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日常组织体系

2.1.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长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等厅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辐射源安全管理处、核设施安全管理处、环境监测处、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信息中心。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和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加强我区环保系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整合环境应急力量和资源,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根据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承担的任务,平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快速高效地进行响应。

2.1.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办)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兼任。

2.2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

2.2.1 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应对具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以下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协调全区环保系统的力量,组成不同分工的环保应急工作组,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本预案1.7.1、1.7.4所规定的事件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调度。发生本预案1.7.2、1.7.3、1.7.4所规定的事件且由地方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根据需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配合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环保部门应急力量的指挥、协调和调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指挥长;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级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离开指挥部时,代行指挥长职责;厅办公室主任、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辐射源安全管理处、核设施安全管理处、环境监测处、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可根据具体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需要构成,并可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可根据事态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厅应急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的其它临时地点。

2.2.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下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办公室,由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兼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人员由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工作人员及厅办公室文秘人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贯彻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的决定;了解污染范围、程度及损失情况,根据现场各工作组报告的信息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判定;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地区进行信息通报。

2.2.3环保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以下环保应急工作组,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协助事件发生及受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应急监测组

由监测处牵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协同事发地或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进行审核发布,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判断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

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牵头组成,组织、协同事发地或周边地区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取证;协助地方政府切断污染源或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3)专家组

由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织应急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制定控制或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并进行现场工作指导。

(4)预测和评估组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牵头组成,预测污染事态发展趋势、提出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

(5)法规组

由法规处和监察室牵头组成,负责污染责任追究;为事件调查、处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6)宣传组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牵头组成,负责采集事件舆情,协助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服务中心等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后勤物资供给、车辆和通信保障、办公条件提供、公文办理、文件传递、住宿饮食保障等后勤保障服务。

(8)资金保障组

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资金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预警分级与发布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建议本级政府启动相应预警,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2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1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排污问题、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正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2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含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时发现环境异常情况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

3.2.4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在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5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发现有关企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中存在威胁环境安全的相关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3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跟踪处理”的原则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处理。

3.4接收到Ⅰ级、Ⅱ级事件预警信息的响应程序

3.4.1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3.4.2向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

3.4.3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对建议,包括:

(1)向公众发布预警;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相关部门启动或准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4.4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4.5环境执法监察部门立即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

3.4.6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5接收到Ⅲ级、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的响应程序

3.5.1立即要求事发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

3.5.2接收到可能发生污染范围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信息时:

(1)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2)向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

(3)环境监测部门立即组织当地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环境执法部门立即组织当地环境执法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

(5)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预警信息中事态的情况、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建议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自治区、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按承担任务的有关规定,协助本级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响应程序

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辖区的环境事件,按照“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向政府提供信息”的原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下列程序和内容作出响应(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或掌握的信息,动态调整响应程序和内容):

4.2.1发生本预案1.7.1、1.7.2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地方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同时迅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2)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3)启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预案。(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4)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专家、评估和预测、法规、宣传、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保障有关人员、器材、车辆到位,严格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各项职责。

(5)第一时间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准确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实施Ⅰ级响应,发生跨地市的较大环境事件,向关注该事件的上级部门、领导报告事件信息;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6)第一时间开展监测

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判断污染性质、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应急监测组负责)

(7)第一时间向政府提供信息

向政府提出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采集事件新闻信息,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信息发布工作。(宣传组负责)

(8)第一时间开展调查

开展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取证;提出污染源的控制和消除建议。(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负责)

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络收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事件性质及类别认定的建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依法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法规组负责)

(9)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调查情况、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类型,动态地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向政府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处置工作现场指导。(预测和评估组、专家组负责)

监督企事业单位污染源通过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0)调集环保系统力量支援

调集区内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必要时向环境保护部请求调动区外环境应急力量。(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1)应急终止

根据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确认应急终止条件和时机,提出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批准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传达终止指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4.2.2发生本预案1.7.3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地方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必要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2)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3)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组成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专家、评估和预测、法规、宣传、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

(4)根据需要派出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支持事发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超出事件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问题,根据需求派出相应的环保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6)向关注该事件的上级部门、领导报告事件信息。

(7)跟踪关注事态的发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升级为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升级为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报告情况,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并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件升级为Ⅰ级、Ⅱ级,立即升级响应动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4.2.3发生本预案1.7.4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地方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同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2)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环境应急中心负责)

(3)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组成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专家、评估和预测、法规、宣传、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

(4)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5)立即派出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支持事发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相关的应急工作组参与。

(6)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超出事件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问题,根据需求派出相应的环保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7)跟踪关注事态的发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升级为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升级为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报告情况,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并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件升级为Ⅰ级、Ⅱ级,立即升级响应动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应急信息报送程序

(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进行核实后在一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2)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事件分级响应原则,进行应急处置,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续报情况。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续报事件处理情况。

(3)对于发生本预案1.7.4所规定的事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协调全区环保系统的力量和资源,组成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预测和评估等环保应急工作组,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在应急处置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和监督等各小组汇报近期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2.建立各环保应急工作组协调工作机制

(1)应急监测组将开展应急监测的数据及时提供给污染源调查监督组,以便缩小排查范围,锁定污染源头;将监测信息提供给预测和评估工作组,分析预测污染事态发展趋势、提出救援与防护等建议。

(2)污染源调查监督组将污染源的排查情况及时提供给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对排查的相关污染源样品进行分析,为污染源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监测组、污染预案调查监督组、预测和评估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专家组,专家组结合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提出监测、污染源排查、控制和消除污染等工作建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整理汇总并定期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各环保应急工作组定时将应急处置各方面的信息报送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定期形成信息报送有关方面。

4.5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指挥机构或地方政府负责,环保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向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具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规定执行。

4.6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现场监测和处置等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根据需要配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恢复本底水平;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对污染范围跨地市以上行政区域的较大(Ⅲ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厅根据应急终止条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得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对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依据其程序和判定标准,认为可以终止后,自治区一级的应急终止由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得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协调、指导事件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1)由监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续监测;

(2)应急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归档和总结工作,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组织撰写调查总结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应急情况提出修改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3)由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环境应急管理全过程回顾评价,提出损害赔偿和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调查和评估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或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和金额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赔偿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预算内资金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落实。

7.1.2环境应急响应备用资金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财政厅沟通协调,建立环境应急响应备用金制度,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中发生的预算外资金需求在备用金中保障。

7.2装备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能力建设资金,不断完善、充实、更新、提高现有的应急管理、指挥、监测、调查取证、处置、交通、通讯、人员防护等装备和物资的配置、储备。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建设事宜,保障各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的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应急系统、装备可以高效地协同运转。

7.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置联络畅通。

7.4 交通运输保障

配置应急监测车、应急指挥车等。

应急监测车:根据应急事件污染物的类别,配备满足各类需要的应急监测车和车载自动监测站。

应急指挥车:配备适当的通讯器材和防护用品,保证应急指挥人员能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指挥工作。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地开展实战演练,培养一支训练有素,常备不懈,掌握充分的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风险源评估、防化和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知识)、能力的应急力量。

7.6制度保障

7.6.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部制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建立、完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内部制度,并根据演练和实战的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完善。

7.6.2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在环保规划管理、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构建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7.6.3督导制度

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重点企业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办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2宣传

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环境安全的政策法规、常见污染物基本性质、预防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3培训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办会同宣传教育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管理、调查、监测等专门人才。通过培训,使全体应急人员获得参与事件应急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行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工作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4.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9.3预案修订情况

本预案于2007年3月首次制定,2013年10月第一次修订。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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