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公开
(一)企业备案情况
目前,全区已编制并备案应急预案的企业1419家,其中自治区环保厅备案14家,各市环保局备案1405家。
(二)文件依据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相关要求,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备案分级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备案要求
提交下列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时限要求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