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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5个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

2022-07-06 09:4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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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推动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新格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要求,2021年以来,我厅印发《广西2021年度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全区查处违法案件14件,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查处的5个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并对办理以上案件的钦州、梧州、南宁、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这5个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钦州市某石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无证排污)

一、案情介绍

2021年9月3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监管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钦州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碎石加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3万元,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无证排污行为采取严惩重罚的态度,最高可罚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2:广西梧州市某页岩砖厂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案(关键词:自行监测、台账、执行报告)

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1年7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梧州市某页岩砖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砖厂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报告。进一步核查发现,该砖厂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编制执行报告(另案处理),也未按要求对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9.7153万元、1.1188万元,共计10.8341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遍性和警示性。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往往忽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建立台账记录制度、编制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等要求。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督促排污单位主动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责任义务。

案例3:南宁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关键词:自动监测)

一、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小组(广西)移交的环境问题线索,2021年12月7日,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南宁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2021年4月7日、6月29日,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断电、数据缺失的情况,但未及时进行维护,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2022年1月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7498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疏于管理,未及时进行维护,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钦州市某污水处理厂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关键词:超标排放)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12月份以来钦州市某污水处理厂总磷、氨氮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小时均值波动较大,常有小时均值超标现象。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总磷、氨氮浓度分别为1.25mg/L、12.6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总磷、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mg/L、8mg/L的25%、57.5%。

二、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彰显生态环境部门严惩超标排污行为的决心,通过最严格监管、最严谨的标准倒逼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同时,该案件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初步锁定环境问题线索,综合现场检查和污染物监测,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规定,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排污单位多途径、全方位监管,大大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5:百色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案(关键词:排放口数量)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百色市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成的四条烧结砖隧道窑各设有一个烟气排放口,共四个烟气排放口,且正在排放大气污染物,与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只有一个烟气排放口的情况不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2022年3月3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4354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做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要求,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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