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依据上述规定,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履约的重点排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其中查处的3个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典型案例,并对办理以上案件的南宁、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这3个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一、案情简介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履约周期(2019-2020)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量为74720吨,其中免费配额量为56503吨。根据《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清缴履约。2022年1月7日,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完成足额履约,仅清缴免费配额量56503吨,未清缴配额量18217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环境问题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1月15日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当日,该公司递交情况说明:因企业涉及民事诉讼,银行已将该企业账户冻结,导致其无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户,从而无法履约清缴。4月8日,依据《办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7日内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截至4月15日,该公司仍未能清缴碳排放配额。6月2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1万元。
案例2: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一、案情简介
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履约周期(2019-2020)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量为64940吨。根据《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清缴履约。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发现,截至2022年1月15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结算关闭,该公司未按时完成足额履约,仅清缴免费配额量49838吨,未清缴配额量为15102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2022年1月10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其1月14日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截至1月15日,该公司仍未能清缴碳排放配额。5月7日,依据《办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563万元。
案例3: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一、案情简介
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履约周期(2019-2020)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量为103081吨,其中免费配额量为79026吨。根据《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清缴履约。2022年1月6日,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完成足额履约,仅清缴免费配额量79026吨,未清缴配额量24055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其1月14日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1月8日,该公司递交情况说明:因企业涉及民事诉讼,银行已将该企业账户冻结,导致其无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户,从而无法履约清缴。3月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7日内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截至3月24日,该公司仍未能清缴碳排放配额。4月22日,依据《办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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