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机构,是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真实反映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然而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因利益驱使,存在检测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仅污染大气环境,且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我区持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不规范检测、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近期查处的3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南宁、百色、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同时,3起案件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仍然存在管理混乱、法律意识淡薄、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广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以案为鉴,把好机动车排放“准入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规定开展检测,同时加强员工内部培训,增强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警钟长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冒黑烟车辆溯源中,发现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有人为干扰操作检测设备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线1#线操作间存在一个与正常检测活动所需仪器无关的转接器,该转接器可连接在车辆OBD(即车载自动诊断系统,该系统可从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分析汽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是否正常)接口和诊断设备之间,通过篡改车辆OBD信息,并上传至监控平台,使原本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执法人员根据经验,怀疑该公司检测弄虚作假。经连接检测线试验、提取数据后发现,该转接器有数据存储。执法人员对该转接器存储的数据以及该公司上传至监管平台的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发现该公司2022年4—6月共有40辆汽油车OBD采集的数据失实,但仍为涉案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转接器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查明违法事实,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上述40辆汽油车OBD读取数据及相应尾气检测过程数据进行分析论证,专家作出的论证意见认为:上述40辆汽油车OBD读取数据及相应尾气检测过程中的车速、转速过程数据,不符合检测标准的数据要求,不能作为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是否合规的判断依据,应认定检测数据无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2022年7月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10月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罚款27.4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查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检测车辆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以篡改车辆OBD信息,使原本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作弊行为,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为案件定性与查办提供坚实基础。
案例2:百色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下午,百色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监控系统发现百色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检测技术员(引车员)对柴油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检测系统提示的步骤进行规范操作,未将车辆接入转速夹子即开展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均未检出,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的实测转速为0(额定转速显示为1800r/min),仍然为该车辆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调取历史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存在多次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机动车辆排放检测的情况。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约谈该公司负责人,暂停其联网,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2021年11月18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月1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4万元、罚款20.60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线索来源于视频监控抽查,执法部门利用视频监控平台摸排线索,锁定目标后在现场一击而中。该案为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具体体现。
案例3:贵港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贵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监控管理系统发现贵港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不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5月25日、5月26日依次为车牌为桂R8**35、粤K0**08、桂RB**90等车辆检测过程中,检验员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而是先后多次伸手触摸透射式烟度计底部或将透射式烟度计采样管进行弯折,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2022年12月12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60元、罚款14.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该案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线索研判分析,通过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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