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桂环罚字〔2023〕1号 |
当事人名称 |
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852081347 |
法定代表人 |
韦勇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关于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3万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的批复》(桂环验〔2010〕39号)、《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3万吨/年电解金属锰扩建技改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审〔2016〕39号)、《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3万吨/年电解金属锰扩建技改生产线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3万吨/年电解金属锰扩建技改生产线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及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6月作出《关于中信大锰(大新分公司)3万t/a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7〕226号),均明确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锰大新公司”)布康渣库属于3万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用于堆放电解金属锰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滤渣和锰渣。南锰大新公司3万t/a电解金属锰项目于2007年开始建设,渣库底部未铺设防渗膜,2008年建成后一直堆放滤渣和锰渣。2018年该渣库加高扩容,但扩容前的渣库底部仍未铺设防渗膜。 2019年南锰大新公司委托编制的《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布康排渣库污水导流工程方案设计》指出布康渣库出现渗漏问题,2022年7月22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0027号)指出布康渣库存在渗漏,并责令南锰大新公司接到该决定书后3个月内消除布康渣库渗漏问题。2023年11月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发现,南锰大新公司正常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渗漏点进行修复,也未能将布康渣库渗滤液完全收集处置,布康渣库仍然存在渗滤液往385导流平硐及布康渣库北面盗洞1渗漏情况。 |
行政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桂环罚字〔2023〕2号 |
当事人名称 |
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852081347 |
法定代表人 |
韦勇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南锰大新公司2号堆渣场2007年开始建设,2008年投入使用,主要用于贮存该公司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表土、弃石,2012年下半年停止使用。2011年至2012年期间,电解金属锰厂、电解二氧化锰厂、硫酸锰厂深加工生产产生的部分压滤渣(锰矿渣压滤形成)也贮存于2号堆渣场。根据《南方锰业大新锰矿2号堆渣场堆渣勘查报告》勘查结论,2号堆渣场堆存工业固体废物为锰矿渣,锰矿渣量为51497.22m3。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6月作出《关于中信大锰(大新分公司)3万t/a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7〕226号)明确压滤渣属于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南锰大新公司贮存压滤渣的2号堆渣场未设置导流渠、未建设渗滤液集排水设施、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仅在2号堆渣场东面设置了一口地下水质监测井,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为防止雨水径流进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零柒拾贰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桂环罚字〔2023〕3号 |
当事人名称 |
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852081347 |
法定代表人 |
韦勇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南锰大新公司锰矿地下开采正常进行,锰粉制造、硫酸锰制造、电解金属锰等生产车间正常生产,现场有5个矿井口有锰矿石采出,运输车辆、铲车等在进行作业。南锰大新公司矿区道路一号公路及其支路(大宝至布康渣库路段4.5公里,途中有通往1号进风井、2号进风井、西南箕斗井、布新渣库支路)为土砂石路,车辆运输产生扬尘;大宝路段处(硬化及非硬化路段交汇处)约30米路面有较多泥沙堆积,未及时清扫。该公司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为: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的要求落实道路硬化、及时清扫,保持清洁等措施。 |
行政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零柒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桂环罚字〔2023〕4号 |
当事人名称 |
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852081347 |
法定代表人 |
韦勇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南锰大新公司锰矿地下开采正常生产,现场有5个矿井口有锰矿石采出,运输车辆、铲车等正在进行作业。南锰大新公司厂区5#线箕斗井露天堆场、13#线尾矿露天堆场、15#线尾矿选洗处露天堆场、外购加蓬锰矿堆放点露天堆场、1#进风井处露天堆场、西南箕斗井处露天堆场等6个临时堆矿场堆放有物料,堆放量约220万吨,临时堆矿场未完善配套相关洒水降尘措施,未按照《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230万吨/年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三)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临时堆矿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控制粉尘”的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壹拾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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