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环罚字〔2024〕1号 |
当事人名称 |
桂林市南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753700511H |
法定代表人 |
秦奋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该公司在开展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园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第十一标段(以下简称盛虹炼化项目)无损检测业务时,使用办理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的3台伽马探伤机开展探伤作业。该公司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让未经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徐某某进入作业场地开展作业。2021年9月18日夜间至19日凌晨,3台伽马探伤机中的1枚编码为0321IR01****的铱-192放射源发生误照射。 2023年1月,徐某某因身体出现左侧髋骨小块皮肤腐烂不愈症状,2023年2—6月在北京某医院和苏州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重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放射源过量外照射。该事件为一般辐射事故。 |
行政处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贰拾陆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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