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监察执法 > 执法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2021-06-22 15: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一致性检查

全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全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3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或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4

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5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使用、销售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使用、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国务院令第449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6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输变电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输变电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条

7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监督检查

涉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8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在广西区内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9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

在广西海域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10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1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2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除核设施和铀〔牡〕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外)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第二十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

13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修订)第十九条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