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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2021-06-22 16: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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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联合事项名称

牵头

部门

联合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1

医疗机构辐射安全领域联合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放射诊疗设备应用核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

医疗废物处置领域联合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全区14个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3

城镇污水处理领域联合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检查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4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等领域联合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公示信息、登记信息检查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5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印刷企业

现场检查

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至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9.《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四、五条11.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二十一条12.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第十九条

6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联合检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自治区、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自治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7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联合检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自治区、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

自治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全区安全技术检验联网监管实施办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自治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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