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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

2010-06-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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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国γ辐照装置的安全管理,提高γ辐照装置运行的安全性,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对辐照装置运行单位提出如下安全要求:

  一、γ辐照装置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1998)、《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等的要求。

  二、γ辐照装置的辐射安全应符合纵深防御的原则,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冗余性(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要求。

  (一)基本安全要求有8条:

  1、钥匙控制

  放射源的升降开关、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和货物通道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同一把钥匙,或多把钥匙牢固串结一起,这一把钥匙或一串钥匙还必须与一台有效的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牢固连在一起。必须保证该钥匙只有值班人员或安全员才能使用。

  2、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

  进入辐照室的操作人员必须携带与多用途钥匙(串)连接在一起的可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在辐照室人员入口处应设置校验源(如10μCi的137Cs放射源),操作人员进入辐照室之前应用校验源检查辐射检测报警仪是否工作正常。

  3、固定式辐射监测仪

  辐照装置的控制区内(辐照室迷道入口以内的区域)必须设置固定式辐射监测仪,探测辐照室内的剂量水平和确定源是在贮存位(安全位),还是在照射位(工作位),或是在升降途中。该辐射监测仪必须与人员通道门的联锁装置形成一体,以防止源未降至安全位置或辐照室内辐射水平较高时人员误入。

  在货物出口处应安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用于探测货物出口处的辐射水平。该辐射监测仪应与辐照装置控制台联锁,当出口处辐射水平超过预定值时,从辐照室携带货物道出口处的传送装置将被停止运行,并且源将自动降至安全位。

  4、警告标志

  在通往辐照室的人员通道门上和货物进、出口门上应设置明显可见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该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在通往辐照室的人员通道和货物通道门上方应设置显示源状态的指示器(灯),源状态指示器应包括源在安全位、工作位和源在升降工程中。

  5、辐照室人员通道门联锁装置

  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并与源的升降联锁,只有当源在安全位时,才能将门打开;人员通道门未锁闭,源不能被提升;升源后此门被打开,源应自动降至安全位。

  人员通道门的内侧应设有开门按钮,误留在辐照室内的人员可以随时通过此按钮将门打开,从辐照室中撤离出来。

  6、迷道内防人误入联锁装置

  辐照室迷道(包括人员通道和货物进、出通道)内应设置2~3道防人误入安全联锁装置(一般可采用光电装置),并与声光报警装置或降源联锁。源在工作位时有人误入,可以发出声光报警或使源降至安全位。

  7、辐照室内紧急止动装置

  在辐照室内必须安装紧急止动装置(一般为拉线开关),并与控制台联锁,当源被提升或源在工作位时,误留在辐照室内的人员可以阻止、迅速中断或终止辐照装置的操作,并将源降至安全位。

  8、控制台上紧急止动装置

  在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止动装置,可在任何时刻阻止、迅速中断或终止辐照装置的操作,并将源降至安全位。

  (二)其它要求有7条

  1、货物进出口门的控制

  货物进、出口处应设置联动门,通过货物启动门的打开和关闭,货物到达时该门自动打开,货物通过后,门应迅速关闭,以防止人员经货物进出口通道误入辐照室。

  2、辐照室屋顶屏蔽塞联锁装置

  在辐照室屋顶设有进源孔的辐照装置,其屏蔽塞应与控制台联锁,当移出屏蔽塞时,源不能被提升或使源降至安全位。

  3、储源井水处理和自动补水系统

  储源水井应采用去离子水和设有井水处理系统,确保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储源水井还应设有自动补水系统和水位连锁装置,当水位降至最小屏蔽层高度以下时应自动补充井水,并将源降至安全位。

  4、通风系统

  应根据设计装源量和辐照室空间大小设置通风系统,确保辐照室内臭氧及氮氧化物浓度低于标准要求。通风系统还应与控制台联锁,通风系统故障时,不能升源或源自动降至安全位。

  5、辐照室内无人复位开关按钮

  在辐照室内应设置2~4个无人复位按钮,并与控制台联锁。每次升源前,操作人员必须进入辐照室内完整巡视检查一周,依次按动无人复位按钮后方可升源。

  6、断电降源

  辐照装置在运行时出现断电超过10秒时,源应自动降至安全位。

  7、烟雾报警

  辐照室内应安装烟雾报警装置,并与降源联锁,遇有火灾险情时,源应自动降至安全位。

  (注:以上安全要求是针对自动货物传输、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而言,对小型静态辐照装置,适用于动态辐照的相关安全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辐照装置的运行管理

  1、γ辐照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造,并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运营单位应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指定有资质的人员负责辐射装置运行中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

  4、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

  (1)辐射防护基础知识;

  (2)国家有关法规、规章;

  (3)辐射加工基本知识;

  (4)辐射剂量学基本知识;

  (5)辐照装置的安全系统、警告标志和符号;

  (6)辐照装置的组成部分、结构性能及操作程序;

  (7)辐照装置的安全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程序及应急措施。

  5、运行人员应做好运行日志的记录,内容包括:

  (1)运行工况;

  (2)发生的故障及排查方法;

  (3)外来人员进入辐照室登记和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读数;

  (4)设备和安全联锁装置的检查、维修。

  6、运行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测读和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7、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辐照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内容包括:

  (1)控制系统的使用性能;

  (2)源位置指示器的功能;

  (3)源升降系统的功能和缆绳磨损情况;

  (4)各项安全联锁系统的使用性能;

  (5)井水的放射性和导电率;

  (6)井水补给系统的使用性能;

  (7)烟雾报警的使用性能;

  (8)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的工作状况;

  (9)周围环境的监测;

  (10)通风系统的工作状况。

  8、发生或发现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和及时救治受照人员;

  9、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源的管理,及时将闲置、废弃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当地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10、发生放射源泄漏事故时,应收集好放射性废物,并及时送当地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四、监督管理

  1.根据国务院调整放射源监管职能的统一部署,环保部门是放射源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辐射安全。

  2.各放射源使用单位法人是放射源安全的责任人,承担放射源安全责任。各单位必须从济宁金乡县华光辐照厂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防治类似事故发生。

  3.各省环保部门要将各辐照中心列为辐射安全的重点监督单位,对各省的辐照中心在放射源专项行动基础上加强安全检查。辐照中心的检查工作要由省环保部门直接进行,不得委托。对不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进行整改,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明年元月环保部门统一换发安全许可证,不满足要求的不能发证。

  4.加大辐射安全培训考核。总局推荐几家单位开展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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