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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2〕7号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
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2022-06-29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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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见附件2),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遴选确定了第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3)。现印发你们,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3.第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21〕 47号)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 〔2021〕 419号)和《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 〔2021〕 50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10—15名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 能力突出, 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下设秘书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 对符合要求的, 予以聘任。
    第五条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 重新遴选、聘任。在任期间每年12月底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 退出专家委员会。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广西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开展全区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异议评估, 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 对全区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
    (四)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每年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专家委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 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 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单位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回避原则, 当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 复核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 负责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等工作。
    (四)协助专家委员会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九条危险废物鉴别专家依托广西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 不再另设。
    第十条鉴别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 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 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 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 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专家委员会及社会监督。在任期间如有投诉或不良记录, 经查实后立即解聘。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辖区内鉴别委托方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工作。
    二、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依次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流程图见附图。
    三、异议评估申请
    对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程序, 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公开—报告详情—异议评估申请),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形式审查
    专家委员会收到针对我区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后, 首先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判断是否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
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依照本评估程序开展技术评估。 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与鉴别报告结论准确性无关的异议;
    (二)异议申请理由不充分、支撑材料不完整;
    (三)针对已出具自治区级评估意见的鉴别报告的异议;
    (四)其他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形式审查应在专家委员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五、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是对异议的鉴别报告和鉴别结论有效性的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评估申请范围。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
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 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一)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初步评估意见由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组成, 需提交审议会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 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申请和鉴别报告内容, 结合产废企业所属行业和鉴别工作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组成专家组,组织开展专家会议评估, 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 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 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复核, 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二)审议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审议会对初步评估意见进行评估, 审议会由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 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评估意见。
    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 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六、报告复核
  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 鉴别委托方将修改后的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开, 同时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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