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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2〕9号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4日
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2-08-04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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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要坚决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得到有效执行。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规定,不得自行授权其他部门行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需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的,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切实履行部门审批监管责任

各级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坚决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情况出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精准性有效性。要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强化“两高”建设项目监管,坚决遏制“两高”建设项目盲目发展。

三、落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理

各级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情况通报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及时介入,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四、承接好审批权限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和《自治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修订版)所列项目类别以外的属于设区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要密切关注《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五、衔接好审批权限调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行政审批部部门已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继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行政审批部部门已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申请的,继续按程序开展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取得技术评估意见后,应向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技术评估的,则应按《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开展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批。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

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国家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符合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建设项目;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审批部门行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行使审批权限范围和流程由委托机关制订,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下列地区在其辖区内行使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一)南宁市:列入本办法附件的水利、能源、交通(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化工石化、机械、轻工(除竹木制浆项目、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外)、城建、社会事业、辐射类、涉密工程(符合密级管理要求);

(二)百色市: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三)贺州市:桂江干流河段上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水电站;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崇左片区行政审批部门行使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跨片区管理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其纠正。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附件中建设项目未注明新建或扩建的,包括新建、扩建。其中,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扩建项目包括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修订版)

附件

自治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修订版)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水利

涉及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或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

能源

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或在其他河流上跨设区市建设的水电站。

火电、热电项目(燃煤、燃油机组)。

油田开发项目。

气田开发项目。

海上风电项目。

交通

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内河30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码头,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以下和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航电枢纽项目、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含飞机跑道的机场项目(包括陆域、内河、海上)。

原材料

钢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不含金矿)、冶炼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化工

石化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炼焦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

轻工

竹木制浆项目和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

表面处理项目(涉及电镀废水综合处理)、制革(涉及重金属鞣制)项目。

新建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及盐类污染物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

城建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安全填埋处置项目;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协同处置)。

辐射类

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短波1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I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I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

输变电工程:500千伏以上项目。

海洋类

填海:50公顷以下的填海工程。

海砂开采项目。

海底工程: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之外的海底电缆、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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