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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9〕8号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9-09-24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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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20192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承接生态环境部下放的审批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924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第一条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原则上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

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其纠正。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或扩建的,包括新建、扩建。其中,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扩建项目包括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落实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水利

涉及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或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

能源

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或在其他河流上跨设区市建设的水电站。

火电、热电项目(燃煤、燃气机组)。

油田开发项目。

气田开发项目。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平台式油气开采。

海上风电项目。

交通

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内河30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码头;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1000吨级及以下、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和航电枢纽、500吨级以上航道整治项目;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沿海50000吨级及以上码头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项目(包括陆域、内河、海上)。

原材料

钢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不含金矿)、冶炼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化工

石化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机械

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项目。

轻工

竹木制浆项目和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

新建酒精、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制革项目(不涉及鞣革的除外)。

新建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含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协同处理、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除外)。

社会

事业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涉及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旅游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辐射类



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以上的项目;短波100千瓦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再利用项目。

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海洋类

填海:50公顷以下的填海工程。

海砂开采项目。

海底工程: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

外商

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全文下载:桂环规范〔201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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