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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5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7日
是否有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0〕5号

2020-03-27 15: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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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

    2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327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

2020年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全区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1.5%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详见附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和达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年度目标另行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由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力度。按照国家16 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动,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我区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进企业集群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企业集群,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统一标准和时间表,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替代煤炭消费,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统计、可核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气化广西”工程,提升全区天然气利用水平。加快新能源项目并网投产,重点加快推动存量项目建设。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工业园区逐步开展清洁燃料升级换代,推动供热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3.持续推进燃煤和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强各类锅炉环境执法监管。12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向非建成区延伸。生物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鼓励城市建成区65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1.加强柴油货车污染管控。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限行、重型柴油货车绕城通行方案。强化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黑烟车”监测监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玉林市建成不少于 3个遥感监测点位,其他设区市建成不少于2个遥感监测点位。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贵港市指导本市重点物料企业或工业园,因地制宜建设3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其他设区市根据本市实际开展。建立拥有柴油货车20辆以上的重点运输企业名录,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的入户监督抽测力度。秋冬季期间,各市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6月底前各市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进一步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为重点场所,并向非建成区延伸。开展秋冬季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专项检查行动,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处罚(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3.强化油气回收治理。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严查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突出问题。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建设试点。北海、钦州市加大对辖区内石化企业的检查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4.加强油品监督管理。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船用油品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应急厅、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城市扬尘综合治理。要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和信息化监管平台,严格扬尘防控施工监管。各类工地要做到周边围挡、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预计闲置3 个月以上或预计202011月以后仍不能开工或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加大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落实城市建筑渣土、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严肃查处将建筑渣土、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划定渣土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依法处罚未做到密闭运输的渣土车辆;加强渣土消纳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取缔非法消纳场所。大力推进道路清扫冲洗机械化作业,8月底前,全区设区城市道路平均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及以上,县城达60%及以上。加快修缮硬化城市主干道周边及城乡接合部道路。对街区、单位、门店实行网格化管理,拉网式清理脏乱差行为,门前实行“三包”,综合治理国控站点敏感区域周边的小作坊、小饭店、小店铺和小街小巷,依法严格管控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行为,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管控。(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港口码头大型煤炭、矿石堆场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责任单位: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责任到乡镇、村委、农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完善卫星遥感监测露天焚烧火点系统建设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市要结合实际,于9月底前完成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试点建设,结合网格员和无人机巡查,形成立体式控体系探索在大气扩散条件有利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对禁烧区外的秸秆进行错峰集中焚烧。开展夏收、秋收、榨季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加大对城乡接合部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甘蔗“双高”示范区等区域的巡查执法力度。南宁、柳州、北海、贵港、来宾、崇左市等设区市须进一步加大禁烧管控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市要大力发展秸秆综合利用生态经济产业,研究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产业发展布局中,加快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积极完善农机补贴政策,建立“收储运”体系,打通种植户—秸秆收运—综合利用企业的联通路径,加快建立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和百姓增收的多赢式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糖业发展办。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将蔗叶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糖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和引导制糖企业开展蔗叶粉碎还田试点,增加土壤肥力。加大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力度推进甘蔗生产“耕、种、管、收”全过程机械化应用,提高机收率,实现蔗叶粉碎还田,全区双高基地甘蔗机收率力争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来宾市、玉林市、崇左市人民政府

3.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强化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加强执法巡查,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污染天气过程时段,要全面加强禁放区、限放区的执法管控工作。创新多途径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推动企业限期达标治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行业发放要求,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加强证后监管。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高标准实施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全覆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等市要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要求,服务、指导和督促辖区钢铁企业有序推进各个生产环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等重点工段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提高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的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严格监管已建成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转。重点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人民政府)

3.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市要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91888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动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综合治理方案中的项目治理,到2020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执法行动,结合砖瓦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做好砖瓦轮窑退出工作。鼓励水泥行业企业试点超低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第三方治理,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在线监控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标改造。柳州、玉林市重点推进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治理升级改造。北海、钦州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防城港市重点推进粮油加工、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贵港市重点推进板材加工、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其他设区城市根据本辖区行业特点开展VOCs综合治理。强化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5.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国电南宁发电有限公司2台、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2、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2,合计262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到2020年底前我区统调燃煤机组全面超低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南宁市、桂林市、来宾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污染天气应对

1.强化污染高发季节联防联控。狠抓全区春季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重点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市要完成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补充完善,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减排措施全覆盖。结合“帮企减污”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强化钢铁、陶瓷、石灰窑、砖瓦窑、炼油和石油化工、涂料等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污染监测,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激光雷达走航、VOCs走航和组分分析、无人机巡查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等方法,精准识别污染源,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全区基本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提高未来3天预测预报准确率,污染天气过程开展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模拟分析。(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持续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地面火箭标准化作业站点、指挥平台业务系统建设。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抓住一切有利时机,适时精准高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气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发挥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

(二)严格考核问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地方,自治区将采取约谈、问责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农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设区市城市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在秋冬季攻坚等专项行动期间开展周调度、月通报;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时段,对各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应急结束后通报。各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迅速解决存在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表:2020年各设区市PM2.5、优良天数比率目标计划表

附表

2020年各设区市PM2.5、优良天数比率目标计划表

城市

PM2.5(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比率(%)

南宁

34

92.0

柳州

39

88.0

桂林

39

88.5

梧州

34

92.0

北海

31

94.2

防城港

32

94.2

钦州

34

92.0

贵港

36

90.5

玉林

35

90.5

百色

36

92.0

贺州

34

92.0

河池

35

91.5

来宾

36

89.5

崇左

34

92.0

全区

35

91.5

附件2

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糖业发展办、气象局。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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