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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4日
是否有效:

关于印发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0〕1号

2020-02-24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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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生态环境部1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南宁海关

2020224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

中国于2001年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7年,根据《公约》,中国发布《国家实施计划》,并详细规划了第一阶段(2010年前)和第二阶段(2011-2015年)的具体任务。根据《公约》要求,中国于20143月启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分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中央政府增补的中央政府实施计划;第二部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增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第三部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增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第一部分内容,根据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有效履约,减少或消除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具体阶段性目标:自2019326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自20211226日,禁止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除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标准的)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机构和政策法治建设

1.加强相关行业履约能力建设。提高相关行业针对新增列POPs的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加强相关行业机构组织和协调开展履约工作的能力;加强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的能力;加强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替代品/替代技术和处理处置技术的跟踪评估、应用推广等能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

2.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严格限制新增列POPs的有意生产和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察、植保植检、应急管理、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执法部门履约培训。加大新增列POPs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执法检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

(二)消除《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附件A中新增列POPs的生产和使用

4.禁止林丹的生产和使用。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禁止林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5.禁止硫丹的生产和使用。开展硫丹替代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推广硫丹替代技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禁止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6.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开展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统计,动态跟踪其生产使用情况。使用六溴环十二烷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六溴环十二烷的企业应实施清洁生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配合国家研究制订建筑保温材料中六溴环十二烷含量限值的产品标准。进一步加大六溴环十二烷替代品及含六溴环十二烷阻燃保温材料替代品或替代技术研发,开展示范推广活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自20211226日,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限制《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附件B中新增列POPs的生产和使用

7.严格限制PFOS/PFOSF的生产和使用。开展PFOS/PFOSF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统计,动态跟踪其生产情况。使用PFOS/PFOSF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PFOS/PFOSF的企业应实施清洁生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8.研发和推广PFOS/PFOSF替代品和替代技术。配合国家开展灭火泡沫、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航空液压油、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等行业 PFOS/PFOSF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9.严格限制并逐步消除PFOS/PFOSF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禁止PFOS/PFOSF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减少《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附件C中新增列POPs的无意排放行动

10.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五氯苯排放。继续实施二噁英类污染控制措施,协同减无意产生的五氯苯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法监督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同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实施计划和各部委的统一部署,加强我区履约能力建设,加大新增列POPs非法生产、使用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按期淘汰或限制使用,并纳入各自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鼓励替代推广

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针对新增列POPs的履约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获取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与POPs有关的替代产品或工艺信息。鼓励企业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各部门要研究相关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通过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来保障履约资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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