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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3号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
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2020-02-27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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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及时有序高效开展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等法规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分类安全收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台账记录。

疫情期间,涉疫情的医疗废物应单独收集和存放,不得与常规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混装混存和收集。

(三)规范包装和贮存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规范包装。医疗机构要具备规范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或贮存柜(箱),并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实现医疗废物分类分区存放。涉疫情医疗废物应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并做特别注明,在产生地应日产日清,每次运送结束后,对贮存场地和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二、加强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的管理

(一)及时收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首诊隔离点应加强沟通协作,安排专人对接,确保应收尽收、当日收运,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登记管理制度。

(二)安全运输。医疗废物运输应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合理安排线路和时间。疫情期间,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

(三)规范处置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处置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和技术指南进行规范操作,保证医疗废物处置效果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一)安排应急处置设施。各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等纳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要对辖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进行科学研判,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相关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

(二)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在启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涉疫情医疗废物优先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常规的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安全处置。其他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在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时,应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照卫健部门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三)统筹区域协同处置在辖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处置需求出现较大缺口时,做好跨区域协同处置的统筹安排,科学制定转运处置方案,合理安排运输路线、频次和跟踪管理措施,落实好转运能力保障和卫生防护等工作。

四、统筹乡村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一)加强基层医疗废物管理。督促乡村地区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重视医疗废物管理,按规定分类收集、规范包装和管理医疗废物,不得与一般生活垃圾、其他固体废物混存,不得露天堆放,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二)推动基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借助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逐级转运至有贮存和收运条件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贮存,统一收运处置的方式。

(三)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对确不具备转运或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可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应急处置。处置工作应合理选择处置地点,要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

五、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一)强化监管。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实现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的监管全覆盖。

(二)部门联动。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安排专人进行业务对接,共同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工作。

(三)理顺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共同推动辖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工程;发生疫情或相关突发事件时,联合开展形势分析研判,共同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资等保障准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227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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