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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7号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4-30 17: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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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百色市、崇左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项目验收管理,确保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奖补资金取得成效,现将《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430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山水林田湖草修复工程)的项目验收管理,确保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奖补资金取得成效,根据国家、自治区级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使用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奖补资金的山水林田湖草修复工程项目验收,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水体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管能力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与环境治理、石漠化综合防治、重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退耕还林还草与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各类项目。本指导意见印发之前已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再开展验收工作。

自治区级、市级、县(区、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修复工程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相关行业和自治区、相关市现行的规范和标准执行。

二、验收原则

坚持“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分别验收,各项目归属系统(行业)有明确验收规定、规程、规范的,从其规定,否则按本指导意见执行。2020年底,由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对百色、崇左、南宁市工作的整体评价或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三、验收依据、技术要求和条件

(一)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1.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自治区级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验收的技术要求。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水体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涉及流域河道治理与沟道整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河道疏浚、防护堤、驳岸、护岸、护坡、水库、排洪渠、防洪堤、蓄水溢流坝等)验收标准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水利灌溉工程(管道、渠道、引水闸、蓄水池、田间灌溉等)验收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12)执行。

河流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涉及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封堵排污口、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备等)验收标准参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9号)与《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中施工与验收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执行。

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与《关于开展2019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9409号)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定性标准:控源截污工程已完成,沿河(湖)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水体沿岸无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口,无暗管;垃圾清理已完成,沿河(湖)垃圾收集、转运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水体无成片漂浮垃圾;水体感观无异味,颜色无异常。

定量标准:如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明确技术指标,按其要求进行验收,否则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即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高于90%,且同时满足以上定性标准,可视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且同时满足以上定性标准,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的指标要求,即透明度大于25cm(水深不足25cm时,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大于2.0mg/L,氧化还原电位大于50mV,氨氮小于8mg/L,才可以视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60%,直接视为没有消除黑臭。

涉及村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如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明确技术指标,按其要求进行验收,否则参照《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中表一的要求进行验收。即有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水体中主要评价指标符合:透明度≥25cm,溶解氧2mg/L,氨氮15mg/L

3.监管能力建设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参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4.土地整治与耕地提质改造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14与《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14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5.土壤改良与环境治理

土壤修复后,需根据《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效果评估,方可开展验收工作。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执行。

涉及农用地参考《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涉及建设用地参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石漠化综合防治

涉及人工造林的项目,造林密度、成林标准达到《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

涉及人工种草项目参照《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7.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涉及浆砌石、混凝土等工程,参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等规范执行。

矿山修复项目中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参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 1696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18)与《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等规范执行。

涉及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工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与本指导意见的土壤改良与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的相关规范执行。

8.退耕还林还草与防护林

参考《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9.自然保护区建设

参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与《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52018)等相关规定执行。

10.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依据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项目建设标准参照《湿地保护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62018)执行。

11.其他生态修复工程

依据项目设计标准验收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三)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工程已按照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建设范围等要求工程建设。

2.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满足国家、自治区或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3.项目档案资料齐全或完成竣工资料编制。

四、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业主或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35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设区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给验收组。

1.施工单位验收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2)。

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4.项目管护落实情况。

5.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结算材料。

(二)项目业主准备以下资料。

1.项目的自治区或相关市、县(区、市)的政府批复文件、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或项目建议书等)。

2.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3.实施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施工设计图。

5.预算审查文件。

6.项目招标投标资料、签订的合同、协议。

7.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协议。

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等工程还需提供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2.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有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

3.检查施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工期是否符合规定;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

4.检查概预算与结算。主要包括:概预算文件与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结算材料是否完善。

5.检查招投标情况。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

6.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

7.对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8.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业主是否按照《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生态修复办函〔20199号)要求进行项目档案管理。

9.审定项目主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四)验收备案材料。

使用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的山水林田湖草修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审核。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向设区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同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了项目竣工验收报备模板(详见附件3)、项目竣工验收书模板(详见附件4)。

(五)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要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予以验收报备。

(六)满意度调查。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项目业主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利害关系人满意度调查,也可在项目业主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和调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模板详见附件5)需达到50份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需达到100份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需达到200份以上。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公众满意率参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30份,公众满意率参考《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

(七)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处理方式。

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收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限期内按本验收指导意见开展验收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2.竣工验收申请表(模板)

   3.项目竣工验收报备表(模版)

   4.项目竣工验收书封面(模板)

   5.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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