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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8号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工作措施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0〕8号

2020-04-30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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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的工作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的工作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18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完善危险废物源头排查、提升利用处置能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妥善处置非法转移倾倒等方面工作。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单位清单。

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危险废物排查等相关工作,统一数据口径,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纳入广西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全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实行动态更新。自2020年起,按国家要求将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研究制定《“十四五”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细化区、市两级现场检查和综合能力考核重点,并继续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评级结果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为抓手,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探索研究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一是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审批权限内,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办法、经营单位审查指南和相关技术指南,依法依规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加强涉危险废物单位管理。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单位检查,将经营单位纳入重点企业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有条件的地市每年要委托有监测资质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的经营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将作为发证机关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四是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五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对区内所有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涉危险废物的重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督促其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实现对涉危企业的全过程管控。继续开展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摸排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来源、产生量、流向等情况,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我区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规范收集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全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一是鼓励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二是加强基层环保人员培训。每年分区域分批次举办乡镇环保干部环境管理工作培训班,着重提高乡镇环保干部对危险废物辨别和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四所合一中环保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转移倾倒苗头。三是重点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废物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环境管理水平,力求从根源上有效遏制环境安全污染事故的发生。四是选先进,树典型。注重搜集各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先进事迹,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讲师团,赴全区各市作经验分享,更好推进全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加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鉴别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加强与区内外相关部门的技术交流合作。

(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

全面升级危险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线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出入库全程管理情况在线填报,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视频监控等功能。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化系统监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对已安装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个季度至少查看一次经营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录像,督促企业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规程要求进行处置,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风险。注重信息安全,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及时归集并分析各类相关数据,防范苗头性风险。

三、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六)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2020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3号),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全区产生处理能力不断匹配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推进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七)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结合我区典型及特色产业,鼓励有色、石化、化工等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针对广西典型危险废物,如废酸、废碱、化工废渣等探索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减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成本。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梧州为试点,对区外一些利用价值较高的危险废物(如含铅废物、含锌废物及废线路板等),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合作处置危险废物

(八)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九)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推进建设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体系,以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和溯源管理体系建设为主体,构建闭环管理机制,建立符合我区发展特点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体系。鼓励我区矿物油生产企业通过自行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建收集点、与现有收集单位合作等方式,开展废矿物油回收活动,逐步完善我区废矿物油收集网络。

(十)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0年年底前设区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求。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具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推进全区各设区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改造升级,处置能力提升1倍以上。2020年,优先支持梧州、百色、河池、来宾4个地市升级改造建设,督促加快完成柳州市第二生产线建设和钦州市升级改造建设,以及全州县医废项目建设;2021年,支持贺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崇左市升级改造建设。2022年,支持桂林、玉林、南宁升级改造建设,确保辖区内医疗废物安全妥善处置,并保障处置能力满足未来十年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推进边远、交通不便利的县(市、区)建设医疗废物收集、中转站,督促现有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加强运输工具投入,确保各设区市医疗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置。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

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研究制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功能的水泥窑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能有效发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功能的水泥窑,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根据实际处置能力减免相应减排措施。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

四、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三)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桂环发〔2019〕28号),进一步规范我区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涉案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加快办理进度,形成各部门合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及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固体废物监测能力建设。以掌握腐蚀性鉴别、浸出毒性(重金属)鉴别初筛为硬性要求,按硬件资源配置推进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实验室资质认定,配强自治区、市两个不同层级的固体废物监测网络。推动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加快固体废物监测分析方法重点、难点项目扩项。

(十四)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

落实《广西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落实《粤桂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推进《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区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与周边省份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关系,建立密切联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以促进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的,共同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联合打击非法跨省(区)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推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

(十五)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新建园区要督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统一规划建设处置园区内企业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十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制定(修订)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和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全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持证单位信息纳入环境应急资源库,并吸纳骨干企业进入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十七)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桂环发〔2018〕18 号),规范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固定、材料移交等,规范办理该类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频发的势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十八)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技术研究,解决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技术难题。继续通过调研评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研项目等方式,解决广西砷渣、典型冶炼废渣处理处置方面的技术难题。筹划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人才小高地,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分析、风险评估及涉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技术研究,以此培养及积聚一批优秀的技术人才。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

(二十二)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发送手机短信等媒体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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