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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标  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10号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是否有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9-09 09: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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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原则,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排放检验数据信息联网,构建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机动车污染排放环境监管体系

二、规范检验流程

(一)规范业务开展

1.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排放检验。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严禁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有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检验,不予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应在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报告后,将排放检验报告交由专人单独保管。检验机构应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经办人车辆超标信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经办人签收排放检验报告。

4.检验机构要在办事业务大厅和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

5.检验机构内部应建立局域网,连接所有视频监控设备,检验设备、打印设备、检验设备控制终端、检验机构用户终端设备。检验机构通过专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联网并进行数据传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数据通讯稳定、可靠、安全。

6.检验机构应做好台账管理,每年将本机构的基本情况、机动车检测车型及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梳理成册。

规范检验全过程监控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督促检验机构,于2020121日前完善检验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视频监控无盲区。

1.配置视频监控设备。选用高清网络摄像机,按日期存储检验全过程视频,检验监控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并能够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监管平台系统进行远程调阅。

2.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检验机构每条检测线至少安装前后两路高清网络摄像机,并呈对角线布置,监控视线应能覆盖检测车辆的四周。原则上前部摄像头安装在车间内部,能够拍摄车头及(左/右侧)车身全景、车辆号牌、驾驶员(检验员)正面画面;尾部摄像头安装在车间后侧,能够清晰拍摄车辆尾部排气装置及(左/右侧)车身全景、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画面及车辆号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设备间安装监控设备,采集检验过程中气体分析仪或烟度计变化的视频。

3.规范检测车间标识。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要有明显反差,确保在检验过程中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及录像清晰可见。外检区、待检区与检测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应标识明显,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检测过程的拍摄。

4.检验过程全过程公开。检验机构应公开检验过程,通过检验机构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以高清视频的方式向公众实时公开排放检验全过程,并公布检验结果。

三、规范联网审查

(一)首次联网

检验机构首次申请与当地市生态环境局联网时,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向当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3)、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附件4)。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审查检验机构的信息软件是否具备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平台联网传输数据的能力,重点核查检验车辆信息、环境参数、检验信息、结果数据、检验过程数据、检测设备信息等是否齐全。对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及时予以联网,并更新公布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同时将检验机构名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变更信息

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按初次联网程序办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以及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恢复联网

对各市生态环境局采取暂停网络联接措施的检验机构,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监管平台系统同步暂停网络联接。待检验机构将存在问题彻底查清、处理、整改到位后,向当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再次联网申请表”(见附件6)和整改材料。由当地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其恢复联网的申请,组织人员核实整改情况,整改合格后确定恢复联网。

四、强化监督执法管理

(一)强化属地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工作报告等资料、是否开展检验能力比对实验等。要建立检验机构“黑名单”制度,将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篡改数据等严重违规情形的检验机构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的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二)加强联合检查,严格执法处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取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等方式对全区检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场监督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对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约谈检验机构负责人,并采取暂停联网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撤)销其检验资质,并依法处罚。

附件: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清单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

       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再次联网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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