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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5日
标  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0〕13号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是否有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11-26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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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百色市、崇左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巩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现将《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11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指导意见

为加强规范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巩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试点工程使用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项目的后期管护,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体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土地整治、土壤改良与环境治理、石漠化综合防治、重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退耕还林还草与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等

意见所称后期管护,是指试点工程项目完工后,对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有利于生态系统可持续恢复管理与维护的行为。试点工程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相关行业和自治区、相关市、县(区、市)现行的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的,从其规定。

二、后期管护原则

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权责明确;

(二)谁受益谁负责

(三)创新机制,市场运作

三、后期管护范围、内容与效果

(一)管护范围

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范围以治理项目竣工图范围为主,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周边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的范围纳入后期管护范围。

(二)管护内容

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工程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竣工图所包含的生物和工程治理措施为主,主要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植被、道路、新增耕地边坡、水沟(渠)及配套工程的维护等。

(三)管护效果要求

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效果不应低于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要求

四、后期管护费用来源

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费用从以下个渠道统筹安排:

市、(区、市)级财政预算;

)项目管护收益

(三)社会资金

(四)使用者自筹

其他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项目投资资金、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及指标调剂所得收入、投入农业和耕地保护方面的相关补贴等

五、后期管护主体

土地整治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程项目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试点工程项目的管理主体,县(区、市)有关部门是试点工程项目的协助单位

上述之外的项目,相关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程项目管护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市)有关部门是试点工程项目管理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协试点工程项目管护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等模式,明确后期管护主体,其中涉及政府采购行为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后期管护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做好运行、监测等日常管理记录。

试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项目业主应尽快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管护单位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

取得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履行合同以外,还须服从当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后期管护工作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后期管护责任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工程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制度

2. 明确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主体、监督责任人、落实管护队伍和管护措施

3.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工程项目设施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并对治理设施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4. 根据相关规定,将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管护和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正常进行

5. 组织有关单位对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市、县(区、市)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加强对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承包、租赁、拍卖等市场方式取得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权的管护主体的调度、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对具体负责试点工程项目日常运行理与维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3. 组织管护队伍对试点工程设施已毁坏或植被成活率低的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维修或者项目提升

4. 建立巡排查机制,落实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试点工程项目工程的行为

5. 通过设立举报公开电话将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等方式,鼓励公民参与监督管理。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统一负责辖区试点工程项目运行、管理与维护。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 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土地整治后管护责任与义务。将农村环境卫生土地整治后管护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可成立农村环保与经济合作社,全程参与农村环境土地整治运营、管理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2. 做好协调工作。后期管护工作中出现利益纠纷等问题时,做好村民与管护主体的协调工作

3. 协助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试点工程的行为

4. 根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安排相关工作。

分类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定期对水源地相关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取水口防护构筑物一般需每月消毒、灭菌,保持构筑物清洁;警示牌、隔离措施一年检修一次;前置库每年清理一次;植被缓冲带、防护林等防护设施,需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植被隔离防护带草皮每年收割五次。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信息,鼓励公众多途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二)水体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涉及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涉及水污染治理工程按下列要求进行管护。

1. 一般规定。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备的水处理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状况与维护状况记录台账。水污染治理工程应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运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水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宜根据处理设施的规模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水污染治理工程收集系统的运行管理及设备维护应符合参考《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及设备维护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规定

2. 运行检测。水污染治理工程采样点的布设应符合GB 50014GB 12997HJ/T 91CJJ 60的规定。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GB 12998HJ/T 91的规定。水样的保存应符合GB 12999HJ/T 372HJ/T 91的规定。水样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HJ/T 91CJJ 60的规定执行。污泥处理监测项目与周期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CJJ 60中的规定执行。

3. 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定时巡视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包括温升、响声、振动、电压、电流等,发现问题尽快检查排除。设备各运转部位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及时添加润滑油、除锈;发现漏油、渗油情况,应及时解决。应定期对各处理构筑物的设备、仪表进行校正和维修保养。

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实行项目运行年报制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治理项目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及环境成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出水水质监测。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备格栅、泵房、曝气等动力设备的项目需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保障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建设人工湿地、土地渗滤系统的项目需及时清理堵塞、淤积等问题。具体情形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4号)要求进行管护。

涉及农村生活垃圾连片处理项目按下列要求进行管护。

1. 连片治理村庄一般需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区域内垃圾清运和日常保洁清运周期依据垃圾收集量和费用进行确定一般1周不低于1

2.具备条件的地区应优先引入专业公司或成立专门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采用村民自行管理的项目当地项目管理部门要开展技术指导和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维护

(三)土地整治与耕地提质改造

1.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村民委员会或者国有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鼓励地方积极引入企业参与后期管护,创新管护机制。

2. 因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耕地资源质量评价规定对增加的耕地和项目区整体质量提升情况进行质量等别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的耕地进行确认。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后耕地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应当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4.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上一年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表彰、奖励的依据。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 (区、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依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7. 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后续管护期不得少于三年。涉及新增耕地的,在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前,新增耕地地块应处于正常耕种状态;涉及新增水田的,原则上保证连续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生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8. 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遥感监测、耕地质量等别更新等工作对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核实,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与指导

同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367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四)土壤改良与环境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6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五)石漠化综合防治

涉及人工造林的项目参考《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涉及人工种草项目《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六)重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七)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

矿山修复项目中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归档。经过一水文年的监测,没有新隐患出现,该治理的灾害点应当销号,可不再落实防治措施;对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涉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参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八)退耕还林还草与防护林

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九)自然保护区建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5号)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8号)、《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与当地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护

、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处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试点工程项目用途或者破坏项目,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对在试点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管护效果差、破坏工程设施及挪用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实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874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2031-201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299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4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桂环办函〔2020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6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退耕还林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

(环函〔20091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5号)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8号)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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