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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9-24 1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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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未经批准和许可,肆意收集和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出创新性的生物产品,并借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垄断市场、技术和商业利润,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丰富,是境外机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主要省(区)之一。由于在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尚无具体法律规范,广西的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得不到有效保护。为规范和促进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事先知情同意”等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正文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区范围内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等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利用、惠益分享、出入境等活动,包括了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和环节,能够实现法律适用上的覆盖。

(二)关于工作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对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采取政府规划,组织推进,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市(指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制度要求

《管理办法》要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际履约义务,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的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是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的“来源地披露”“事先知情同意”等原则及其主管机关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前提。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开展国际研究合作的合作利用制度,对国际合作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既履行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际义务,又充分保护了我区的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

(四)关于鼓励与促进

《管理办法》明确了惠益分享的形式、原则、协议内容等相关问题,一方面为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提供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另一方面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开发利用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引导持有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我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

(五)关于保障与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鼓励、支持的规划制定制度,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财政经费的保障制度等,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职责,加大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保障措施,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保障我区的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

三、文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等作为具体内容设置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生态处

联系方式:0771-53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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