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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09-16 17:3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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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2017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近两年来,区控站的运行管理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推动了区控站的精细化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但国家总站出台的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仅针对由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的站点运行管理,排名技术规定也只是针对多站点城市的排名,不适应广西非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的站点运行管理以及县域单站点城市站的排名,特别是随着广西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建成,须通过制定区控站运行管理办法来明确和细化垂管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的管理职责、单站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四)《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六)《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八)《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  

(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GB663—2013)  

(十一)《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三、制定过程  

为推动落实区控站运行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调研、召开研讨会,于2018年12月完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2019年1月向14个地市生态环境局(原环境保护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2019年3月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2019年5月向在广西运维区控站的四个社会化运维机构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定义】中明确区控站的运维单位是指负责区控站运行维护的单位,包括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运维机构。  

(二)第二章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细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区控站点位的增加、变更、撤销以及仪器设备更换等审批工作,统筹安排区控站运行管理专项经费;  

2. 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县(区、市)域区控站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以及颗粒物手工比对。  

3. 运维单位须配备与所维护站点设备型号一致的备机。  

(三)第三章  点位管理  

点位管理细化了点位的控制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  

(四)第五章  质量管理  

明确干扰监测情形:具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附录1  点位管理技术规定  

明确点位调整的要求和流程。  

1. 增加、变更和撤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具体要求  

(1)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a. 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城市点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  

b. 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要求的, 可变更点位。  

c. 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的,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  

(2)  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遵守下列要求之一:  

a. 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千米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独立布设城市点;面积小于10平方千米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城市点。  

b. 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千米或大于原城市点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城市点。  

c. 按照现有城市点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千米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  

(3)变更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a. 变更后的城市点与原城市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  

b. 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  

c. 变更后的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4)撤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a. 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城市点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  

b. 该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要求。  

2. 调整申请流程  

满足调整要求的点位需调整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和本技术规定制定调整方案,经专家现场论证后,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点位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计划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计划完成变更点位的站房建设、仪器设备与站房配套辅助设施的拆卸和安装。  

站房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通过验收。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站点变更前、后仪器设备检查和性能测试工作,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点位调整报告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申请仪器联网运行。  

3. 点位停运要求  

明确区控站点停运的具体要求:区控站需暂时停止运行的,因运维保障需要停运4天及以下的,由站点所在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后实施;其他原因暂时停运的,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六)附录2 运维管理技术规定  

运维管理技术规定细化仪器报废及更换要求:  

仪器设备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仪器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测试结果等)后达到报废条件(一般应使用超过6年),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的,运维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不能及时更换时,须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因其他特殊情况,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仪器设备更换申请,经评估批准后,由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更换。  

1. 仪器设备报废与更换等管理要求应满足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运营维护合同要求。  

2. 更换的仪器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检测证书在有效期内。  

3.  PM10与PM2.5仪器监测方法应一致,即同为带动态加热系统(DHS)的β射线法或联用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的震荡天平法。  

4.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量值溯源的要求。  

5. 仪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七)附录3 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规定  

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规定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数据有效性判断  

仪器设备启动到运行稳定期间的数据、仪器通零气/标气或用标准膜检查/校准期间的数据、经质控检查确认质量不受控的数据、仪器故障状态下的异常数据等情况均为无效数据,其余的监测数据应作为有效数据。  

2. 带标识数据的处理  

对于软件采集的自动带有标识的数据,系统在自动审核时,会将带标识的数据自动判断为无效。人工审核时,应根据标识情况进行判断或处理。人工审核将带标识的数据审核为有效时,须填写详细的原因,去除系统标识的行为仅限于审核后的数据,原始数据库中的标识无法清除。  

3. 零值及负值的数据处理  

因仪器设备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负值和零值,均按无效数据处理。在环境空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处于极低水平的条件下,部分仪器设备小时监测结果出现负值或零值时,按下表情况进行处理。

4. 明确数据补录要求  

(1)自治区数据管理平台自动采集到的数据均不允许无故重新补录和任意修改。若确实存在数据采集与仪器原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联系运维单位和自治区数据管理平台公司解决数据采集不一致的问题,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核实后在数据审核时进行补录修正和解释说明。  

(2)对于缺失数据的补录,自治区数据管理平台能自动补传数据的必须采取自治区数据管理平台自动补传;由于工控机、采集软件故障等问题导致自治区数据管理平台不能自动补传的,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核实后才能由运维单位数据审核人员人工补录。  

(八)附录4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排名技术规定明确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 设区市市内非国控站点监测数据暂不参与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排名;  

2. 对单个评价站点的城市,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性规定且数据连续缺失不大于3日时,以城市前后一日污染物浓度算术平均值的数据,统计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并进行排名;当数据连续缺失大于3日时,按照实际有效运行数据统计进行排名。  

(十)其他说明  

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区控站的运行管理在实施中不断发展,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办法》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进行修改完善。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联系方式:0771-577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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