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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4-01 08: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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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制定《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2011年,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投标、施工建设、验收、监督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范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自治区层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广西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在工作分工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同时,各市、县在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也碰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机构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宜作为项目业主的问题、项目验收与审计的问题,多次提出请求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基于以上原因,《广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出台新的《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设立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为专项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并对项目库入库程序、入库材料等进行了规定

(二)办法规定了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整资金下达后,从入库项目中选定拟实施的子项目,尽快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上报的实施方案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及监理进行了具体要求。

(三)规定了项目验收程序,对项目建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项目业主应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的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及总体验收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和长效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整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责成县级有关部门或所辖乡镇(村)负责运营等模式,明确设施管理主体。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中央和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中央和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方式统筹资金的农村环境综合农整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项目监督与廉政纪律如何开展

答: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或明显不符合实施要求的,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资金支持比例。

为防范廉政风险,规定施工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作为验收监测、资金审计单位参与投标。不允许第三方公司无偿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测、资金审计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


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解读处室土壤生态环境处

联系方式:0771-57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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