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7〕27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7〕27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称“农整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综合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市场运作;政府主导,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
农整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农整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委托相关单位为项目业主,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整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设立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以下称“自治区项目库”),为专项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农整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并注重与农村改厕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流域(地区)的农整项目。
(二)纳入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的农整项目。
(三)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农整项目。
(四)基础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的农整项目。
(五)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定应当优先支持的其他农整项目。
第九条 项目入库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分析辖区农村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取整治模式,编制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入库备选项目实施计划等前期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从通过初审的项目中,确定申请入库的项目名单,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入库申请。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组织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可以视情况邀请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员参会)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出具入库审查意见,备案入库材料等。每个县(市、区)按1个项目入库,1个项目含多个子项目(1个行政村计1个子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入库材料要求:
(一)项目入库材料应包括:
1.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整治范围、预期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及措施、资金测算与筹措、保障措施、效益分析等。
2.申报子项目清单。
3.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
4.设施建成后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的说明材料。
5.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暂无村庄规划的可将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作为项目入库材料)。
(二)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单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相关内容必须在项目实施计划中体现。
第十一条 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定的农整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并择优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自治区项目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等文件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更新。
第三章 支持项目的确定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结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农村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从自治区项目库中筛选出支持项目建议清单,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整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从入库项目中选定拟实施的子项目,尽快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后,应尽快组织农整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在农整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农整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采购或者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采购、招标后确定。
第十八条 对农整项目进行评标时,应当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充分考虑项目业绩、技术先进性和成熟度,加大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不鼓励最低价优先法,不得设置有明显倾向性的指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农整项目施工与运行、工程设计、监理等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施工及监理工作要求:
(一)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根据农整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结果分别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监理方案,报项目业主及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施工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应当经过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并同步调整项目施工监理及工程监理方案。
(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农整项目实施、运行与管理,根据农整项目进度申请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及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整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出具相应意见。符合拨款条件的,相关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监理方案,对农整项目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后,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农整项目完工后编制监理报告,配合开展农整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对每个农整项目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审批、招投标、监理、验收、资金、质量管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的5个月内开工建设。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须及时书面报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在农整项目建设施工期,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辖区内各农整项目上一个月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整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农整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按农整项目申报程序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的1年内完成农整项目建设。农整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监测、资金审计、整治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项目业主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其中,污水处理项目竣工后需稳定试运行1个月以上,并在项目竣工后90天内申请验收;其他治理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农整项目总体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验收的文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
(四)招投标相关材料,项目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及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项目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不需要监测的除外),村务公开资料,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农整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总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村民满意度调查、综合整治效果、项目运行保障措施等。验收工作可邀请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农整项目总体验收时,项目业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进行环境监测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工程:
(一)未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且未按规定申报的;
(三)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
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业主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农整项目总体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验收结果组织复查或抽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市级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整项目实施和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完成农整项目建设并做好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以及项目取得实效。
第三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农整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农整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农整项目的完成情况、验收和成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未按要求完成农整项目任务的县(市、区)进行专函警示、约谈或者收回农整项目专项资金。被收回农整项目专项资金的县(市、区)3年内不得申请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整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县级有关部门或所辖乡镇(村)负责运营等模式,明确设施管理主体。设施管理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做好运行、监测等日常管理记录。
农整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项目运行维护费用要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相关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项目业主要通过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等方式,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统一负责辖区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整项目运行年报制。农整项目建成运行后,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农整项目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及环境成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七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与廉政纪律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农整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或明显不符合实施要求的,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资金支持比例。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整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农整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现农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路线等擅自进行重大调整、实施进度迟缓以及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暂停拨付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直至有关问题整改完成,相关材料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反财政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作为验收监测、资金审计单位参与投标。第三方公司不得无偿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测、资金审计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编制各类报告或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报告或方案失实,或者在农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和效果,以及在监理过程中违反工程监理要求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将其列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和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方式统筹资金的农村环境综合农整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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