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工作,推进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运维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我区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运维企业日常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评价指标,对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指标,包括运维资质评价、运维能力评价、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评价三大类指标(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全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参照本办法,配合开展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资料,以及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 鼓励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相关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重新签署承诺书。
第七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采用评级制,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动态累积制度。运维企业初始分值为100分,考评结果封顶15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等”,具体分为:
“守信”:分值91~150分;
“普通”:分值76~90分;
“一般失信”:分值61~75分;
“严重失信”:分值等于或小于60分。
第九条“守信”、“普通”、“一般失信”信用等级长期有效,并根据加分和扣分情况,评分动态累积,信用等级即时调整。
“严重失信”信用等级自评定起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恢复初始分值100分,重新生成信用等级。
在“严重失信”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运维企业被扣分的,每累计扣10分,“严重失信”信用等级再延长1个月;运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企业“严重失信”信用等级再延长12个月。
第十条 本办法评价标准第4项“信用承诺”评价指标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承诺书之日起计算。
运维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信用等级后,该加分信息自动失效。“严重失信”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运维企业重新签署信用评价承诺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评价标准第4项“表彰”评价指标加分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评价标准第4项“举报”评价指标加分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被举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运维企业获得本加分项时,运维企业的信用等级由“严重失信”直接提升至“一般失信”,考评分值提升为61分,并免除 “严重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评分标准第2项“数据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稳定率、异常任务处理率、异常任务按时完成率、运维频次、仪器调试校准、比对监测情况”等扣分信息,根据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统计后进行动态评分,其余扣分信息的有效期为12个月,以企业签字的现场监察记录为准,自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推送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广西网站公示。
拟列入“严重失信”的运维企业,在公示同时应告知该企业。
运维企业和社会公众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查阅运维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运维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格式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运维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运维企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七条 对列入“守信”等级的运维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运维企业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飞行抽检比对监测频次;
(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评优评先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等级的运维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运维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
(二)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不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荣誉称号;
(四)不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九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对“守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运维企业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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