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7197 | 主题分类: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2月07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 |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8〕1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7日 |
效力状态:废止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需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三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从事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相关生产活动产生的重点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等七种重金属污染物),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锑、锡、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二、执行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上述三个县(区)所在设区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对企业监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督查。对不能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7日
全文下载:桂环规范〔20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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