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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7198 主题分类: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文日期:2018年03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8〕2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
效力状态: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2018-03-27 16:54     来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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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81号)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排污量。

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将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规定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本公告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

3.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7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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