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7203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要求,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2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下同)堆存场所的环境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号,以下简称《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2号,以下简称《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量逐年增多。经初步摸底调查,全区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企业824家,尾矿库589个。2017年我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5866.6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3421.79万吨,贮存量1778.38万吨,处置量820.34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率达72.3%。但一些地方工业固体废物存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综合利用率低;一些地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政府环境监管力度不高,使得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堆存场所缺乏相应三防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反复投诉。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发现了北海、玉林、贵港、来宾、百色、钦州、梧州等地均存在工业固体废物乱堆乱放,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指导,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现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和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构建工业固体废物长效管理机制,解决现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问题,打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基本原则
坚定思想,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单位要坚定思想,高度重视。坚持企业主体,政府主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环境污染整治责任。
突出重点,一厂一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实施相结合,优先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规范化措施不全的问题堆场。突出环境污染重点区域和采选、冶炼、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建立“一厂一策”整治方案。
协同配合,规范整治。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责任企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责任企业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整治。
利用为主,合理处置。坚持利用为主,整治为辅,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进步,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四、工作目标
本方案目标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9年6月。各地对所辖区域内尾矿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及堆存场所开展全面排查,确定整治清单。
第二阶段到2020年12月。各地按照整治清单落实责任主体,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建立整治进展报送和验收销号档案。经整治后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场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等要求。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年产量或堆存量在1万吨及以下的企业,其堆存场所的环境整治工作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工业固体废物年产量或堆存量在1万吨至10万吨(含10万吨)的企业,其堆存场所的环境整治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工业固体废物年产量或堆存量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其堆存场所的环境整治工作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列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阶段到2022年12月。各地积极推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环境管理,建立规范有效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构建工业固体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各设区市和自治区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合理评估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需求,推动集中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小散零”工业固体废物的集中规范化收集、贮存、处置。
五、主要工作任务
以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集中区域及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为重点,举一反三,开展尾矿渣、冶炼渣、煤矸石、赤泥、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建设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构建工业固体废物长效管理机制。
(一)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全面排查
1.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详查。2019年1月至6月,各地在原初步摸排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基础上,完成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及堆存场所的全面排查(附件1),同时现场核查堆场建设是否符合项目环评批复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三防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堆存场所是否依然存在非法渗漏、粉尘弥漫、乱堆乱放等“散乱污”现象,明确堆场及周边的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按职责为配合单位,下同)。
2. 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已明确指出需要整改企业及相关问题的,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整改方案为准。其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查的详细情况,明确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问题堆场的位置、区域面积、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堆存场所存在的具体环境问题等情况,并根据当前堆场的环境风险和规范化管理程度确定具体整改企业及整治问题清单。各地应于2019年6月底前将整治清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
3.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信息报送。其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并登录广西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数据。规模在100吨及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从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相关数据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责任单位: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监督指导单位: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
1. 按照“一厂一策” 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整治问题清单和“一厂一策”的原则指导各需整改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逐一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对采选、冶金行业的尾矿、冶炼渣、赤泥堆场可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渗滤液收集与处置等隐患治理措施。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可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建设仓库,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砷渣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可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全封闭专库、就地封存、清运消纳等措施。对煤矸石堆场可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完善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扬尘,逐步清运消纳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监督指导单位: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
2. 对在产企业问题堆场的整治。各需整改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需落实主体责任,为问题堆场整治的责任单位,必须依照其制定的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期限,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在技术、设备、风险防控等方面迅速开展防渗漏、防洪、防扬散,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置等整治工作,完善“三防”设施,强化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和指导在产企业对问题堆场进行环境整治,加强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区域问题堆场的环境整治督促和指导。各地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明确整改时限要求的在产企业的问题堆场,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整改方案为准。其余在产企业的问题堆场到2020年12月底前,需全部完成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监督指导单位: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
3. 对关停和历史遗留企业问题堆场的整治。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已关停和历史遗留企业的问题堆场进行核查,对可查清业主的企业问题堆场的整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业主落实整治工作。对无法查清业主的企业问题堆场整治工作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对问题堆场的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别和场地环境分析后,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堆场四周修建截洪沟、硬化围挡、铺设土工布和防渗膜、安装导流管、种植植被、设置监测井、建设滤液的收集和处置装置等方式对问题堆场周边进行环境风险管控,保证堆场对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防止污染物转移。各地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明确整改时限要求的问题堆场,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整改方案为准。其余关停和历史遗留企业的问题堆场到2020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4. 整治进展报送和验收销号。自2019年起,各地于每季度末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年度整治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对已经完成整治工作的问题堆场,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实行“整改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的销号制度。到2020年12月底,各地需全部完成整治清单中工业固体废物问题堆场的环境整治工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完成的问题堆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后予以延长,但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
5. 建设集中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发展规模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相匹配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到2022年12月,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全区各设区市和自治区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实现“小散零”工业固体废物的集中规范化收集、贮存、处置。(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
(三)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环境管理
1.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各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项目业主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体工程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在产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原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和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技术校核,对存在的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整治。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从源头上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进行管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督指导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需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各项法律和标准,坚决承担起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场的环境整治,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和联动配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定期巡检,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信息档案,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巩固整治效果,防止新增工业固废堆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逐步建立部门联动、调度反馈、跟踪督查、通报预警和领导“约谈”等制度相结合的工业固体废物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指导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 积极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各地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产和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和奖励政策,优先扶持以工业固体废物高效利用为核心、具有区域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新模式的企业,对高效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2.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各地充分发挥区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积极引导校企合作,对我区现存量巨大的尾矿渣、冶炼渣、煤矸石、赤泥和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瓶颈问题,尤其是工业固体废物实现建材资源化利用问题开展联合攻关。积极引导大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打造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关键节点的循环经济产业链,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同时加大排查力度,坚持以当前突出的堆场问题为导向,夯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做好综合施策,确保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追究,严查违法行为。
各地对整治过程中问题整改进度滞后、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整治不到位,确需关停和搬迁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敷衍整治,虚假整治的企业和个人,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问责到底和行政处罚。对整改不到位,依旧非法倾倒、处置、堆存涉重、涉危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责任担当。
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相关企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及时公开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需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引导,围绕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公开辖区内企业堆存场所的整改工作信息。同时支持鼓励群众和民间环保机构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行为线索,引导全社会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曝光违法行为。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汇总表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汇总表
附件1
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汇总表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单位名称 |
所属行业 |
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
现堆存量(万吨) |
年产生量(万吨) |
年利用量(万吨) |
年处置量(万吨) |
堆存场所面积(公顷) |
堆存场所存在问题 |
是否需要整改 |
备注 |
附件2
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汇总表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单位名称 |
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
堆存场所存在问题 |
整治措施 |
整治完成情况 |
是否已销号 |
备注 |
全文下载:桂环规范〔2018〕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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