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助推我区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文件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4月和2021年4月两次视察广西时,先后强调要“打造好向海经济”和“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发展向海经济、建设海洋强区,是广西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新发展格局、参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使命。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向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以及发展规划对海域利用要求的变化,2011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部分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与海域开发利用及相关规划存在不一致,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岸海域环境管理需要。为更好地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适应广西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总则、调整方案、管理措施、附则、附表和附图7个方面内容。
前言和总则,主要介绍《方案》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的指导思想、调整原则、依据和范围,确定调整功能区分类与执行标准。
调整方案和管理措施,主要阐述广西近岸海域调整为111个环境功能区,其中一类环境功能区10个、二类环境功能区29个、三类环境功能区24个、四类环境功能区48个,明确了各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同时,对核电项目温升1℃温排水影响的环境功能区、邻近高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附则、附表和附图,主要明确《方案》效力,列出《方案》调整表及相关图件。
三、与上一轮方案相比的主要变化
《方案》较2011年5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主要变化为:一是广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获自然资源部批准并正式启用,林业部门公布两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对所涉及的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调整。二是为贯彻落实向海经济发展战略,我区部署了一批重大项目和重要规划,《方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的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既守住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又助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实施。
四、《方案》实施应用
今后近岸海域开发活动及各项规划过程中,应按照本《方案》划定的环境功能区类型以及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类别执行,同时严格落实《方案》调整后的管理措施,加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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