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提出“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为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拓宽我区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促进危险废物高效循环利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区内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降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成本,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工作思路
确保环境风险可控,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关要求同时适当简化一些条件的思路,推动区内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
一是规定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的条件。
二是规定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履行环评手续的相关规定。
三是规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四是对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提出豁免程序、运行要求。
四、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立足于本地区实际,着重环境风险可控,着力于规范“点对点”试点工作的程序、运行要求等。全文共6个部分,分别是总体目标、豁免内容、豁免条件、豁免程序、运行要求、保障措施等,提出了豁免内容、豁免条件、豁免程序等具体内容。
(一)豁免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区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区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豁免条件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是试点工作的主体,特别是利用单位,对“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提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二是“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数量(产生量500吨/年以上)、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三是利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或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条件。四是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资源化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相关要求;使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进行环境治理的,治理效果须达到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五是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在开展利用活动前,利用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论需要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六是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三)豁免程序
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共同组织环境风险评估,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双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及豁免危险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利用能力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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