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二、 加强制度衔接联动
(一)加强环评制度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衔接
1.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
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在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等方面,服务规划编制、招商引资。
2.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简化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符合性、协调性分析。
衔接重大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
强化质量现状及趋势、总量及减排、基础设施、风险防范。
(二)加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探索推进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
1.试点范围
12类报告表项目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周期短。
2.试点内容
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3.变动管理
重大变动的,重新办理;非重大变动的,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即可。
三 深化环评改革试点
(一)“四个一批”改革试点
1.试点豁免一批登记表备案
试点园区内,城市道路等5类登记表项目,免予环评备案。
2.试点“打捆”一批报告表审批
试点园区内,纺织服装等9类报告表项目、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试点园区内,生物药品制造及研发中试项目,如生产设施、环保设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变化的,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论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环评;
3.简化一批环评内容
衔接规划环评简化项目环评有关内容:园区规划,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简化项目环评有关内容。
4.试点优化一批总量环评审批管理
对有关重点保障项目,省域内统筹; “先立后改”煤电项目,实施非电行业统筹;
对部分小额总量项目免予提交指标来源说明:试点园区内,NOx、COD、VOCs<0.1吨/年,NH₃-N<0.01吨/年。
(二)继续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
减污降碳协同纳入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试点;
探索甲烷管控研究;
探索构建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管理统筹融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管理、技术体系;
有关改革试点总体安排:改革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推进改革试点。
四、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
(一)严守环境准入底线
1.坚守三条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执行“五个不批”等要求;
坚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2.严格五类项目环评管理
对涉“两高一低”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明确环评管理重点。
3.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明确交通、水利水电、资源开发等环评审批、监管重点。
4.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环评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鼓励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责任落实。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一)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
做好指导帮扶,将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纳入指导培训范围,通过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提供在线指导、远程指导;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复核、全程网办等方式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和审批质量管理。
(二)提升基层技术能力
提升技术能力,加强评估力量建设,创新评估服务方式,鼓励技能比武;
提升信息化水平,完成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覆盖,推广智能复核在基层应用,加强数据挖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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