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政策解读分工方案
1.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经审批且正在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建设,落实相关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要求,避免污染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和景观。各有关部门通过日常巡护、卫星遥感监测等方式,严格监管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行为。
2. 禁止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政策解读:为了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以下破坏或者改变风景名胜区和自然环境的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开展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合法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3. 禁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政策解读:风景名胜区是自然、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可供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和保护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是风景名胜区内生态价值最高、生态环境最敏感,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因此,为了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 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政策解读:开(围)垦自然湿地是指在自然湿地上种植农作物或进行水面养殖;围垦自然湿地是指用堤坝把自然湿地围起来开垦;排干自然湿地是指采用机械抽水、挖渠引水等方式使自然湿地的水源外泄;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是指通过筑坝等方式拦截自然湿地的水源补给。开(围)垦是导致自然湿地面积快速萎缩的重要因素,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行为易造成湿地水资源干涸,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为保护湿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对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5.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除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外。
政策解读:为全面保护红树林湿地,严格红树林湿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红树林湿地,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国家重大项目一般包括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例如《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例如《“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包括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抗潮、防沙治沙等防灾减灾骨干工程。
6.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政策解读:中国的水鸟种类多,分布广,保护任务艰巨。广西处于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徙通道上,是众多候鸟的越冬地及停歇地,已知湿地鸟类185种,包括勺嘴鹬、黑脸琵鹭、小青脚鹬、白腰杓鹬、大杓鹬等涉禽以及中华秋沙鸭、栗树鸭、青头潜鸭等游禽。积极开展水鸟及其关键栖息地的保护,不仅是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会惊扰水鸟的栖息,造成水鸟食物的短缺,严重影响水鸟的生存。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会危及水鸟的生存与繁衍后代。为保护鸟类生存环境,规范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对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进行的有关活动和行为严格管控,严格鸟类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保护鸟类生存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7.严禁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政策解读: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对涉及城市绿地的工程建设行为严格管控,严守城市绿线,严格保护绿化成果。
8. 严禁砍伐或者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按规定报批。
政策解读:为保护古树名木、保住其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广西古树名木日常养护与管理做出规定,严格管控移植和砍伐古树名木的有关行为,严格保护广西古树名木资源。
9. 禁止未经批准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政策解读:为加强广西公路绿化工作,助推“美丽公路”建设,打造舒心宜人的路域景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对更新采伐护路林实施审批。
10. 禁止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内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
政策解读:为保护漓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有关活动和建设行为严格管控,严守漓江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其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11.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政策解读: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12. 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内新设露天矿山。
政策解读:合理规划新设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及铁路、公路有关法律规定,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内严控新设露天矿山。
13.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政策解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广西岩溶地貌发育特点,加强污水排放管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14.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有关禁止和限制港区内非港口作业活动的规定,确保港口安全。
15.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
政策解读: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对无居民海岛或者其周边海域处理固体废物的行为严格管控,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16.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政策解读: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应当对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进行严格管控,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严守核安全底线,促进核技术安全开发和利用。
17.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政策解读: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应当对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进行严格管控,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严守核安全底线,促进核技术安全开发和利用。
1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政策解读: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控土地批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能及时开发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到恢复耕种,
19.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政策解读: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专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 禁止开发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或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或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且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或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无居民海岛。
政策解读:为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无居民海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发:(一)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二)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三)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开发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四)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情形。
2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政策解读: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布局不合理,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现象,为推动畜禽养殖业科学规划布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区畜禽养殖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划。
2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政策解读:为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了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从源头防治土壤污染。
23.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政策解读:为推动农用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定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
24.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政策解读: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的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禁止性规定,防止地表水污染。
2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政策解读:考虑到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水体的特殊性以及对保障水质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防止违法堆放、存贮固体废物污染地表水。
26.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政策解读:为加强大气环境防治,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
27.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政策解读: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业环境、农产品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农业生产建设活动众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的介入。
28. 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政策解读:为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进行了禁止规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
2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政策解读:近年来,多地新闻媒体报道随意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行为,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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