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2019-08-16 16: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终止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代表赔偿权利人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二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的主体,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二是公开的方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三是公开的内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应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结论等内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脚点和目的所在。此办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工作程序,规定了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开展的修复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开展的替代修复的工作程序。二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的评估,本办法规定先由赔偿义务人初评估,再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进行评估。三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监督,本办法规定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审核同意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法规与标准处

联系方式:0771-57739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