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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解读方案

2020-02-24 15: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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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题纲

解读《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背景、目的、依据、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解读方式

将解读材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上公开。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

方案》印发的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thjt.gxzf.gov.cn/)上公开

三、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编制背景

中国于2001523日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46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自2004111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0074月,根据公约第七条,中国发布《国家实施计划》,针对首批列入公约的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确定了分阶段、分行业和分区域的履约目标,制订了履约措施和具体行动计划,并详细规划了第一阶段(2010年前)和第二阶段(2011-2015年)的具体行动目标及后续长远目标。

《国家实施计划》实施以来,中国履约取得了一系列积极进展,解决了一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安全的POPs环境隐患。根据公约要求,中国于20143月启动了《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的编制工作,专门针对新增列11种类POPs的履约工作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为进一步履行《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特制定广西落实方案。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以下简称《国家方案》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编制落实方案,组织和实施地方履约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协助准备和实施国家履约相关项目。”为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夯实我区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履约责任

(三)编制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号)《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编制地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函》固体函201936 关于转发〈上海市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函环办转发函201912

(四)编制过程

2019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我厅高度重视,针对《国家方案》新增控制持久性污染物种类及时间节点组织研究,并于3月份完成《方案》初稿的起草工作。7月完成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0199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对地方落实《国家方案》编制进行培训,《方案》编制完成时间属于全国前列,会上安排了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经验介绍。

9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编制地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函》(固体函〔201936 号),明确了地方方案编制要求。

201911月,我厅受邀出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生效十五周年纪念日暨2019年度技术协调会。会上再次对地方方案编制进行培训,会后,我厅再次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方案》初稿编制后,首先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全区14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商务厅住建厅卫健委南宁海关等11个相关区直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及7个部门反馈无意见,采纳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修改意见;对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建议删除国家方案明确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的工作职责的意见不予采纳,已电话沟通告知得到支持20191230-202013日,我厅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方案》基本框架

《方案》一共分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个部分。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履约,减少或消除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自2019326,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自20211226日,禁止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 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机构和政策法治建设消除限制新增列POPs的生产和使用减少新增列POPs的无意排放行动促进各方信息交流和公众宣传加强研究、开发和监测等6项。

3. 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各尽其责,落实各领域履约工作,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确保实现《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目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及本方案要求,组织和实施辖区相关履约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协助准备和实施国家履约相关项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适时对各市、各有关部门相关履约工作进行调度,重要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是落实资金保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相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能力建设、技术研发、宣传培训、项目实施等方面落实必要的履约资金安排,确保履约工作顺利推进。


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解读处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联系方式:0771-53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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