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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8-12-07 16: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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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165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明确提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当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又印发《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提出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为加强我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在充分考虑广西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职责,建立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委、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通过《通知》的实施,进一步指导各部门实施污染地块再发利用准入管理,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防控,有效保障我区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编制依据 

《通知》的编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号)等工作要求,并借鉴参考天津市、北京市、浙江省、陕西省等兄弟省市的污染地块联动管理经验,结合广西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现状,制订了符合广西实际的《通知》。 

四、编制过程 

《通知》于20188月开始组织编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牵头,组织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在编制过程中围绕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设置了相应的工作内容及要求。20189月初完成《通知》(初稿)编制;926日召开广西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协调会,现场听取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与信息化厅等部门意见,并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1019日完成对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区直单位,14个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征求意见工作,当月22日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共两条内容。明确由各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提供辖区内关闭、破产或搬迁的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和拟开发利用地块名单,由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主要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号)等]

(二)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共一条内容。明确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主要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三)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共二条内容。明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城乡规划,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工作内容。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进行收回、收购或供应。[主要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号)等)]

(四)强化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一条内容。明确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主要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号)等)]

(五)实行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一条内容。明确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主要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号)等)]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土壤生态环境处

联系方式:0771-57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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