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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18-12-28 09:0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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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指导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根据《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等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主要的条款说明如下:

(一)以防洪、供水、灌溉等为主兼顾发电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准入条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试验区,陆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

本条中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严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淹没区、拦河设施、减水河段、发电引水渠道、厂房等位于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建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为农业部令,本指导意见提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水电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落实环境基流下放措施,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下泄的生态流量是否能满足维持减水河段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以多年平均流量的10%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来确定。

(四)引水式电站必须在拦河坝、引水渠道或管道上设置自动放水闸或分水管、放水闸或分水管放水警报、视频监控及测流装置,向坝下河段下放生态流量。放水设施需实现远程控制。

为了保护坝下河段水环境,引水式电站不发电时不得在河道取水。引水系统为管道的引水式电站,不发电时关闭引水管道阀门即可实现不取水;引水系统为渠道的,必须在拦河坝上设置放水闸,或者在渠道紧邻坝下渠段设置放水闸及启闭闸,放水闸向坝下河道放水,启闭闸可控制向引水管道放水;或者将引水渠道前段设置为管道,按管道方式控制取水。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方式:0771-571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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