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提纲
解读《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编制背景、目的、依据、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解读方式
将解读材料在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上公开。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
在《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印发的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http://www.gxepb.gov.cn)上公开。
附件:《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解读
附件
《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2019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分别在第七十三和七十四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广西农作物秸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被废弃或焚烧,焚烧秸秆污染大气、浪费资源,严重影响了广西环境空气质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顽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先后编制和印发了《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榨季期间蔗叶禁烧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8〕2722号)和《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均要求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编制,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将《指导方案》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
二、编制目的
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广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对空气环境质量和区域安全影响,对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实现秸秆转化升值,延长秸秆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编制过程
(一)预研阶段(2018年7-8月)
2018年6月3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式启动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工作,成立编制组。通过前期区内外省市资料收集工作,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指导方案》文本大纲。
(二)编制阶段(2018年9-11月)
9-10月,通过查找和收集我区各设区市相关资料,了解我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总体情况;通过调研,掌握各市(县)、区的实际情况。11月,在大量收集、整理和分析区内外在该项工作的有关资料后,编制组充分借鉴外省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经验和管理办法。根据厅大气管理处的意见,在秸秆禁烧区划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使《指导方案》更加全面。因此,编制组学习并借鉴最新的秸秆综合利用和奖补考核方法,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12月)
2018年12月1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向公众、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编制组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吸取了大量有生产实践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汇总处理,对《指导方案》进行认真的修改,最终形成了《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送审稿。
五、主要内容
(一)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
明确了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禁烧区划定范围、限烧区划定范围、管控要求、管理办法和禁烧区管理规定。禁烧区主要是对城市建城区外围主导上风向和下风向、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和国、省干道两侧、机场周围区域和特殊区域提出划定范围。限烧区是将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农作物种植区、远离交通道路的农作物种植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农作物种植区划为限烧区。对禁烧区和限烧区有不同的管控要求,禁烧区是任何情况都不允许烧,限烧区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有序焚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也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提出了加快推进机械化收割,并开展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通过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协调推进、设立奖补政策、强化督查考核和注重宣传引导来实现。
六、与国家、广西相关规划的衔接
本方案中禁烧区管理规定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注重可操作性。在秸秆禁烧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相衔接。
附件:《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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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2019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分别在第七十三和七十四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广西农作物秸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被废弃或焚烧,焚烧秸秆污染大气、浪费资源,严重影响了广西环境空气质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顽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先后编制和印发了《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榨季期间蔗叶禁烧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8〕2722号)和《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均要求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编制,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将《指导方案》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
二、编制目的
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广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对空气环境质量和区域安全影响,对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实现秸秆转化升值,延长秸秆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编制过程
(一)预研阶段(2018年7-8月)
2018年6月3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式启动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工作,成立编制组。通过前期区内外省市资料收集工作,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指导方案》文本大纲。
(二)编制阶段(2018年9-11月)
9-10月,通过查找和收集我区各设区市相关资料,了解我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总体情况;通过调研,掌握各市(县)、区的实际情况。11月,在大量收集、整理和分析区内外在该项工作的有关资料后,编制组充分借鉴外省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经验和管理办法。根据厅大气管理处的意见,在秸秆禁烧区划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使《指导方案》更加全面。因此,编制组学习并借鉴最新的秸秆综合利用和奖补考核方法,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12月)
2018年12月1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向公众、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编制组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吸取了大量有生产实践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汇总处理,对《指导方案》进行认真的修改,最终形成了《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送审稿。
五、主要内容
(一)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
明确了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禁烧区划定范围、限烧区划定范围、管控要求、管理办法和禁烧区管理规定。禁烧区主要是对城市建城区外围主导上风向和下风向、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和国、省干道两侧、机场周围区域和特殊区域提出划定范围。限烧区是将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农作物种植区、远离交通道路的农作物种植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农作物种植区划为限烧区。对禁烧区和限烧区有不同的管控要求,禁烧区是任何情况都不允许烧,限烧区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有序焚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也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提出了加快推进机械化收割,并开展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通过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协调推进、设立奖补政策、强化督查考核和注重宣传引导来实现。
六、与国家、广西相关规划的衔接
本方案中禁烧区管理规定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注重可操作性。在秸秆禁烧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相衔接。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大气环境处
联系方式:0771-535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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