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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政策解读

2024-08-30 11: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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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制《规则》

20237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指导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规则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以裁量公式的方式计算和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还包含了诸如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大量非罚款类行政处罚,与此同时,这些非罚款类行政处罚往往又未规定与之适用相匹配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存在较大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有七大类17种,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限制、消灭等有重大影响,在相关法律规范未对实施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予以清晰的界定和规范。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更好地执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有必要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规则》制的依据有哪些

《规则》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则》分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部分内容。裁量规则为十五条,裁量基准包括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其中个性裁量基准包括二十类具体型环境违法行为。

四、什么是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则》第二条规定,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设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确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的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五、非罚款类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哪些

《规则》第五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六、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于什么情形

《规则》第七条规定,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的情形包括: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适用多种非罚款类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对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有“情节严重的”条件;法律规范对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有“拒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条件;法律规范对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有可以选择的裁量空间;法律规范对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有其他的条件。

七、如何确定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适用

《规则》第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裁量基准中二十类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按照个性裁量基准中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确定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需要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共性裁量基准中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予以确定。

《规则》第九条规定,按照个性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认定相应的裁量因子,根据对应的裁量因子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违法行为在不同裁量因素内同时有多个裁量因子的,行政处罚种类按照裁量因子对应的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未能认定裁量因子而无法确定为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确定为最轻的行政处罚种类。

八、《规则》中有哪些专门性用语解释

《规则》第十二条对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改正等专门性用语进行了描述和定义,以有利于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

九、个性裁量基准与共性裁量基准的设定有哪些重要特色

为有利于生态环境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分析,《规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特征,制了一一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在内容方面,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类为二十类,包括239具体环境违法行为,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区分具体违法情节,设定与其相适应而特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按照对应的裁量因子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形式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以表格形式的框架结构将个性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处罚种类等六个部分,以使裁量基准科学、准确和直观

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的关联性、同一性和公平性,《规则》在裁量因素、裁量因子的设定及总体框架结构方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保持一致,保障了各类行政处罚适用的顺畅衔接。此外,对未包括在二十类个性裁量基准之内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情节严重标准的共性裁量基准,以适应今后法律规范新增和修改的实际需要。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71-532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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