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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均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要求。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明确了我区9项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2021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发〔2021〕21号),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免予处罚”提供了准确的程序指引。结合工作实际,2023年7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优化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在原9项免于处罚情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28项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工作的函》(桂司函〔2023〕205号)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此次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通过表单逐项梳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等内容,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清单》聚焦生态环境领域高频执法事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表述,分为“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两部分内容。《清单》共有不予行政处罚事项45项,其中“轻微不罚”18项,“首违不罚”27项;涉及11类违法行为,包含建设项目类、非法排污类、排污许可管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碳排放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未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类、畜禽养殖管理类、公开或披露环境信息类、违反环境污染事故或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类、其他类。具体为建设项目类6项、非法排污类5项、排污许可管理类5项、大气污染防治类4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6项、碳排放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1项、未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类1项、畜禽养殖管理类1项、公开或披露环境信息类10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或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类2项、其他类4项。每个事项均包括违法类别、违法事项、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等。
《清单》在《规则(2023版)》基础上,细化了概括型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明确了具体适用的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优化了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完善了监管措施、实施层级等内容,使得“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内容更加具体化、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区环境执法的精细化水平。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71-532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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