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西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告》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公告第81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效期5年。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确保广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公告》部分内容作出修订后重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西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发布,明确了全区范围内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广西区内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施工扬尘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满足广西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需要。《通告》规定排污单位采取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以污染物达标排放,大幅降低税负的方式,激励排污单位加强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支撑美丽广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第二项“抓紧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第六行“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
2.《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项规定“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771-532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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