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图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12月,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问题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环境问题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暂行办法》规定的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准备、整改要求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真碰硬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九)《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2020年)
(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22年)
(十一)《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美丽广西建设实施方案》(2024年)
(十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2021年)
三、内容解读
《约谈办法》包括正文和两个附件。
正文部分包括总则、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整改和附则六个部分共二十二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约谈目的依据、概念界定、基本原则和组织实施部门。约谈情形和对象部分明确了需要约谈的九种情形和约谈市、县(市、区)、企业等的对象。约谈准备部分明确了约谈启动的三种情形、约谈方案和通稿的准备要求。约谈实施部分明确了约谈程序、形式、公开、立卷归档等要求。约谈整改部分明确整改方案制定、公开、督办等要求。附则部分明确其他处罚和生效日期。
两个附件分别为移交问题签收单和约谈会议纪要(样式),便于工作统一规范执行。
四、新旧政策对比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广西需要,立足于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生态环境厅职能调整,与时俱进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对约谈主体、约谈情形等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同步调整生态环境厅内各部门在约谈工作中的分工。三是致力于规范化、制度化约谈行为,确立了约谈原则,规范了约谈流程,提出了约谈整改要求,并对被约谈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明确了后续措施。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电话:0771-261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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