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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2-04 09: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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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5号),加强广西入河排污口监管,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美丽广西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办法》),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入河排污口是陆地污染物进入河流湖库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个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为更好地开展广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美丽广西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广西实际,组织编制了《广西办法》。

二、主要内容

《广西办法》共四章三十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本章主要说明了《广西办法》的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入河排污口定义与排污口设置含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设置管理”,共十二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审批程序、设置申请材料、设置论证报告及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内容、多个责任主体共用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要求、禁止设置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内容、入河排污口变更、登记、注销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监督处置”,共八条。本章主要明确了监测规范、执法职责、台账管理信息公开与披露、污染事故等方面的具体责任,提出了监督举报、公众监督、执法监管等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四条。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同意设置决定的入河排污口管理要求、保密要求、适用规定、施行时间等其他相关要求。

三、主要特点

《广西办法》体现了入河排污口监管全覆盖思路,细化了分级分类、差别管理要求。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实施分级分类审批管理以及登记管理,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行业、规模、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差异化设置论证要求。

《广西办法》明确了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不完善问题,提出了要求,在《广西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使用但未完成审批或登记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补充完善设置审批或登记手续。

《广西办法》规定了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构建了一套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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