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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修订《办法》
2021年1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在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便于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有利于引导企业在生态环境方面增强主动守法意愿,提高诚信经营意识,进而助力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办法》实施后的近几年内,国家、自治区制订了一系列关于信用评价的政策和措施,对信用评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颁布实施,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明确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要求以目录和清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2025年7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0号),要求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检查对象科学分级。2023年5月1日,广西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对社会信用管理进行规范。此外,《办法》设定的评价指标与2023年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重要的裁量因子内容不完全一致,不利于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全面采集和评价。
上述情况表明,《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与目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实际不相适应,个别条款与国家新的要求不相匹配,有必要对《办法》通过修订的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达到《办法》的内容和运用为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目的。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办法》修订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环发〔2013〕150号)、《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三、哪些企业应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下企业应当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三)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排污单位;(四)本办法施行之日的前3年内存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排污单位;(五)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六)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
四、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哪些要求
《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建立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分值管理、变动提示、信息推送等功能建设,强化与移动执法及其他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要求是什么
《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规定,但上级部署、挂牌督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自动监控数据异常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六、信用记分的录入、告知程序有哪些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和推送,自产生记分生态环境行为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行政决定文书或者其他行政管理信息文书按规定推送至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记分事项信息推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将记分事项信息、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方式告知企业。
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分值有哪些新的调整
为加强对存在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的监管,使信用等级与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记分标准相匹配,《办法》第十四条将环保警示企业的分值由1—4分调整为1—5分,提高了先期预警机制的覆盖面。调整后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
环保诚信企业:分值14分;
环保良好企业:分值6—13分;
环保警示企业:分值1—5分;
环保不良企业:分值等于或者小于0分。
八、如何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相衔接
首先,在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记分标准中增加“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加分信息,并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为企业获得“环保诚信企业”信用等级的前提条件。其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加分信息在企业被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期间有效,自企业被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之日起失效。第三,将对“环保诚信企业”的监管提高至最优化的监管水平,《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列入“环保诚信企业”的企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行政检查,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可以不列入日常监管抽查范围。
九、什么是异议标注机制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复核期间,提出复核申请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应有异议标注。复核完毕,取消异议标注,对应调整或者维持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
十、什么是信用修复机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法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和社会不利影响后,可以在扣分信息的有效期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意其信用修复。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同意其信用修复。
十一、如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相衔接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实施生态环境分级分类监管,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列入“环保诚信企业”的企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行政检查,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可以不列入日常监管抽查范围;(二)对列入“环保良好企业”的企业,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不高于原抽查比例和频次的100%;(三)对列入“环保警示企业”的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不高于原抽查比例和频次的150%;(四)对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的重点监管对象,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不高于原抽查比例和频次的200%。同时,增加《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期限与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期限相同。
十二、如何推动应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推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生态环境信用等级。
十三、如何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制度相衔接
在评价记分标准中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项对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重要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使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认定标准与对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相一致,达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更为科学、客观和准确的目的。
十四、记分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有哪些调整
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由原17类调整为24类。首先,增加行政处罚记分信息的种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纳为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其次,增加行政处罚记分信息的范围,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共性裁量基准的裁量因子,以及涉及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裁量因子,作为重要的记分信息。第三,调整记分的记录分值,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记录分值进行细化调整,力求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遵守法律的实际状况。第四,将“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设定为加分信息,作为企业成为环保诚信企业的前提条件,促使企业积极提高自身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第五,删除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为信息种类(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不便于实际记分操作的行为信息种类(同时具有警告和通报批评5次以上有效扣分项、同时具有罚款3次以上有效扣分项)。
解读处室:执法局
联系电话:0771-532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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