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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的案件可不启动索赔程序,而“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界定,为规范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判定,我厅于2024年1月1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判定细则》(桂环规范〔2024〕1号)。2025年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第四条对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作出了规定,为与国家文件保持一致,我厅根据近一年来案件线索筛查中对生态环境显著轻微的判定情况,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认定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
4.《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桂办发〔2018〕2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桂环发〔2023〕36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8.《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
(二)技术规范
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认定细则》出台以来的使用情况并结合《意见》对于显著轻微的情形进行明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修改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第四条“非法排放、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数量在10吨以内。”增加对于倾倒面积的限制,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数量在10吨以内且倾倒区域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三)第六条第一款“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修改为“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内的案件。”;增加第二款“赔偿义务人曾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年内再次发生的”;增加第三款“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其他条款顺延。
解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0771-26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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