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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458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与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195号)工作要求,并推进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我厅于2021年6—8月组织开展全区尾矿库污染防治调研工作,组成多个调研组下沉现场,以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尾矿库清单为基础,通过实地查看、访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同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共排查发现8个方面的环境风险隐患问题。
为扎实推进发现问题整改,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现将有关工作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发现的问题
(一)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等要求落实不到位。个别尾矿库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有的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过期未及时修订及备案,部分尾矿库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二)未对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一些尾矿库无渗滤液
收集设施,渗滤液通过淋溶、下渗等方式外排;部分尾矿库由于企业停产、收集管道破损、收集池被泥渣填满等原因导致渗滤液收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个别尾矿库的渗滤液收集池因废水已满但未进行回用,渗滤液存在溢流现象。
(三)防渗、防漏及雨污分流措施不到位。部分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或事故应急池等未落实防渗措施;一些尾矿库尾矿输送管、渗滤液收集管或者回水管等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有的尾矿库雨水沟/渗滤液收集沟等设施不完善,未实现雨污分流。
(四)环境监测要求落实不到位。部分尾矿库废水/渗滤液涉嫌未经监测确认达标,直接外排或者在汛期外排;有部分尾矿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监测;还有些尾矿库的地下水监测频次达不到要求。
(五)存在水质超标问题。部分尾矿库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一些尾矿库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存在超标问题。
(六)未按要求落实污染治理责任。一些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尾矿库未编制污染防治方案并开展污染治理,或者编制的污染防治方案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停用尾矿库存在较大污染隐患。部分尾矿库长期停用或者废弃(个别甚至长达10年以上),污染防治措施不足或缺失,也未按照规范闭库销号(或者闭库多年不销号)。
(八)二次污染防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对尾矿库内的尾矿进行回采或者外售综合利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回采过程中未做好二次污染防治。
二、整改目标
在2021年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对尾矿库清单内的所有尾矿库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根据自治区排查发现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抽查及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实施,实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管控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监测四个全覆盖。
三、整改任务
(一)进一步核准尾矿库基础信息。各市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及所有尾矿库基础信息,夯实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基础,积极配合开展尾矿库清单信息调度工作。2021年11月30日前,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就生态环境部门独有的尾矿库清单,与应急部门对接沟通,对具备尾矿库特征应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则应纳入应急部门尾矿库名册,并按照尾矿库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如确认不属于尾矿库的,则对接应急部门提供证明/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向生态环境部申请移出尾矿库清单。
(二)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辖区内尾矿库所属企业落实责任主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自查,无主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排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企业自查及市生态环境局抽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清单报送我厅。自查(排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及环境应急演练、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地下水及外排废水监测等情况,有关台账、记录的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落实尾矿库环境问题整改。针对本次自治区排查发现问题以及企业自查、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立行立改,对能短期完成整改的部分问题尽快开展整改,解决存在问题;对需要较长时限、较大投入进行整改的问题,要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主体、保障条件等,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四)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与应急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于长期停用或废弃的尾矿库,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并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落实后续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监管要求。尾矿库销号名单及其销号批复/公告等材料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的教训,充分认识到加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本区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厘清责任边界,理顺工作分工和职能协调,统一尾矿库清单和管理要求。各市要落实尾矿库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尾矿库具体工作负责人,加快提升尾矿库环境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市要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督促指导,做好跟踪检查和成效评估,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保障经费投入。无主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对排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地方应落实经费开展治理;对于地方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应积极谋划申报纳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五)密切联系协调。本次自治区排查发现问题清单将通过各市尾矿库联系邮箱发送,如果未收到请联系我厅固体处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各市有关尾矿库相关材料报送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gxgtc2019@163.com。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处:郭 旸,0771-5355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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