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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730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25号)要求,为有效落实我区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能力,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安全处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单位,承担应急工作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请报送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应急设施的函》(桂环办函〔2021〕327号)要求,各市已填报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表,明确辖区内应急设施单位(详情见附件)。请各市督促应急设施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在面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能及时启动应急措施,顺利完成医疗废物处置任务。
二、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
各应急设施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针对性地对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部署,确保在面对医疗废物应急事件时能迅速有序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置。请各市积极指导设施单位开展预案编制工作,并监督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组织应急培训,定期开展演练
请各市协调指导设施单位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定期进行应急设施维护保养及运行测试,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及时总结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报告,不断增强相关人员的应急应对技能和业务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协同处置设施在应急期间顺利运行。
附件: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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