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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铝灰渣及煤焦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0〕2296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电解铝、再生铝企业产生的铝灰渣(含二次铝灰)和钢铁企业焦化系统产生的高温煤焦油等已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督促辖区电解铝、再生铝及钢铁企业做好铝灰渣和煤焦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以及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源头分类、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备案。责成企业将铝灰渣和高温煤焦油等纳入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铝灰渣和煤焦油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广西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申报其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有关数据资料。
三、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督促并帮助企业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建设和完善铝灰渣和煤焦油贮存设施,确保贮存安全。
四、严厉查处非法倒卖、转运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电解铝、再生铝和钢铁等企业的环境监管,禁止企业将铝灰渣和煤焦油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非法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豁免的除外),发现企业有非法倒卖、转运铝灰渣、煤焦油等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严惩。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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