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柳州市申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1〕262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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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申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及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废矿物油贮存罐基本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延期贮存环境风险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100.97吨HW08类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期间的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并定期开展自查,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贮存情况。重新取得危险废物经许可证后尽快利用处置延期贮存的HW08类危险废物。
三、请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做好柳州市申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期间的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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