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源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2〕1437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
广西源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及材料收悉。为减少危险废物长期堆存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36.48吨铅再生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321-029-48)延期贮存。请你公司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
请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江生态环境局做好广西源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